法院不受理严义明诉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案(转)


                 法院不受理严义明诉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案(转)

 

    【《财经网》上海专稿/记者陈中小路】5月31日,上海律师严义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的《行政裁定书》,称不予受理其起诉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一案。严义明对此表示,将在收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1月7日,严义明向国家发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有关“4万亿”投资的项目、资金和监督等情况细节。国家发改委于2月20日作出答复,对“4万亿”投资计划、原则等内容做了概述,但未直接涉及任何具体项目细节。

  严义明认为这一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发改委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并于3月3日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之前的答复并依法履行职责,出具完整的答复意见

  5月7日,严义明收到国家发改委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决定书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了严义明的行政复议申请。

  此后,因对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5月11日,严义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发改委此前出具的答复,并判令其出具准确完整的答复意见,但该诉讼被北京一中院拒绝。

  严义明还透露,早在其递交了起诉书后的第三天,法院工作人员就曾与其电话联系,口头表示“研究认为本案不宜进行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表示,严义明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严义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四项条件,其中第四项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严义明认为,其所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范围:一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虽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涉及信息公开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但第二款中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是2008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5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公告,首次公布了“4万亿”中央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介绍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信息。

  对于这次国家发改委主动公开的内容,严义明对《财经》记者表示,公开是一种进步,但他依然认为“4万亿”投资的总体介绍,并没有涉及具体项目的情况,这样的信息虽然公开了,但是并不能完全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不足以解释公众对公正、科学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