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眼国际,你让我说什么好?


 

    真没想到是这样的结局:08年前期应你们老总的邀请,而且你来我往也谈得很好,对你们真有了好感;就按照你们的要求提供了书稿,又按你们的要求签订了合同。出于对你们的信任,对于合同内容,我没提半点额外附加,一切按你们的合同办!

  经过你们对初稿的确认后,我按照合同规定在2008年12月10日前将上述作品定稿的稿件电子版交给了你们,我们双方的《图书出版合作合同》第八条约定:稿件经乙方正式确认并通过后,乙方应于4个月内代理出版上述作品。

  但合同逾期你们并未出版,在我询问时,你们提出了一个理由:遇到了出版社费用谈不下来的困难。我认为这属于合同内容以外的情况,因为我并没有直接和出版社签署合同,咱们的合同中可没有让我再付给出版社费用的明文规定。再询问时,你们又说书稿内容过时了要修改。鉴于对出版代理商的一些潜规则的了解,我想,你们恐怕还有别的若干理由吧。

  于是,我有了解约的想法,当说给你们的时候,你们竟还说你们有正式的解约文本。问题是,你们履行你们自己写的合同都在打折,你们的解约协议文本还好用吗?

  三眼国际啊,你让我说什么好?做人以诚信为本,做事以诚信为要。我已对你们提前打招呼了,你们又用不理睬来拖着,我只好发表声明和你们解约了。

  来而不往非礼也。最早,是你们邀请我来的,现在,我来向你辞行。

  一、解除与北京三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合同编号TTEC081125);
  二、希望乙方认真维护我的权益,不得将我那本书稿《国企春秋三十年》的任何内容做任何其他用途,否则我将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既然合同解除了,那么合同中第十九条规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我估计你们更是不会履行的,而且白白耽误我至今5个月的时间你们也不会给予任何损失赔偿,那就算我的时间和精力都白白浪费吧。

  四、既然你们把履行合同不当回事,我就只好把合同的全部内容公之于众,并提交国家新闻出版局参考,让大家并包括你们在内都吸取个教训,引以为戒,以便改进工作,也算给大家提个醒。

  五、“修正力是三眼人做事必不可少的一环,只有修正才能最大限度地贴近现实,贴近目标,贴近理想。在成长中修正,在修正中成长。”对你们这种员工精神表示欣赏,老朋友一场,祝你们事业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