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的惊动全国上下的“邓女案”终于完成了一审判决。以我冷眼观之,这哪里有什么法律、公正,连起码的道德和做人的良心都没有了!可以说,这个真是丧尽天良的判决!在判决的背后,有着无数阴谋诡计,用句最老套的话说,就是既当了婊子,还立起个贞洁牌坊!
从以公开的警察公开调查结果开始,第一次,就明写着是要邓女进行“特殊服务”;到了第三稿,就变成了要“陪同洗浴”。明显各有关人士在下面煞费苦心的琢磨后找到的词语,然后通知还苟活着的两个“小人”。其用心就是要是死了的家伙摆脱其当初生拉硬拽邓女的真实目的。反正当时现场没有录音,一切都是凭着还苟活着的那两个鸟人去说而已。就是旁边还有别人的话,也早就把一些威胁利诱的言辞点到,谅也不敢再说事实真相。也不是看不起那三个山区小镇的恶霸,就凭他们当时嚣张的劲头,拿着几千元来抽打小女孩的做法,也决不是说要她来陪着洗澡。这套似乎冠冕堂皇的借口,不就是为了要洗脱当时非要强奸邓女的罪名!当你们这些司法人员拿起这个遮羞布时,问问自己,还有没有一个做人的良心!这三个小镇上恶霸,要做什么,大凡是个正常人都知道!你们会不知道?因此我说是丧尽天良了!
检察机关是以邓女“故意伤害罪”进行起诉的。故意伤害?是谁故意伤害谁?明明是三个混蛋进行故意伤害在前,反要倒打一耙!竟以先受到伤害的民女来承担故意伤害之罪责!故意,在法律上是有特定含义,我想这些好赖也是学法律出身的检察官们,不会不懂得这个含义吧!在自身遭到非法侵害时,在进行拼死挣扎反抗时,还有可能去故意伤害别人吗?从常理上和逻辑推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绞尽脑汁才提出这个说法,真是既笨又混,哪还管什么公平公正?学的那点法律知识,全用到这里来钻法律的空子来了!
都说人民警察爱人民,你们巴东县公安局的警察是爱人民吗?在邓女报案之后,你们是怎么做的呢?第一时间就是宣布其以涉嫌故意杀人进行刑事拘留。后来又把小女孩弄到精神病院做什么鉴定,其用心何其良苦啊!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迫不得已才改为监视居住。如果一个主动报案的人,会自行逃跑吗?恐怕当时小女孩连想都没有想过。而且三个恶霸先是进行不法侵害,到可以不受到羁押,任其自由活动,留足了的他们串供谋划的时间。就是从你们发的三次通告来说,也是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唯一的进展,就是要把恶霸的罪名如何能在这种情况下个降到最低。那个凶器,开始是修脚刀,大概想想不妥,尽管小女孩有修脚的职能,可她在洗衣服时也不会还揣着修脚刀吧!于是又变成了水果刀。先是从茶几上果盘中拿到,后来竟变成了从随身背的小挎包中掏出,于是就有了故意伤害之说!你们这样自以为是摸掉一切痕迹,其实可能吗?她洗衣服还背着包?而且在被黄某连拉带拽,衣服尽被撕破,裤子都被扯掉,身上还会有包吗?再就是当一个人被压倒在沙发上,在拼死抵抗侵害时,还有可能从包里抽出小刀吗?从哪个逻辑推理中能解释这个呢?还有我都不敢想象一个农村女孩,会在贴身的小包里放着一把能伤人致死的水果刀!就那个环境来说,她根本没有必要自己准备一把削水果的刀!因为果盘随处都有,小刀也多的是。之所以要这样来撒谎,目的就是为后面的“故意”做了充分的准备!
既然是防卫过档,其行为就是为了防卫。那肯定是应该是受到不法侵害在前,否则谈什么防卫呢?为什么不先把实施不法侵害者提起公诉呢?面对三个恶霸的不法侵害,一个小女孩能宁死不从,不管是暴力还是金钱,都决不妥协半分,而抗争到底。就防卫而言,连舆论把什么挂着中国法律协会名誉主席都请出来做什么解释。而这个解释还是用刑法中的条款。但是别忘了,就是该条款后面紧接着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什么是断章取义,什么是搅乱视听,由此可见一般。我想,这个什么名誉主席,完全知道这一切,抬出他,是想来封堵民间的舆论。而且,你们要是真把邓玉娇判一天监禁的话,大概要激起多大哗变,是不可想象的。你们这样判,无非就是因为这三个镇子上恶霸,已经和政府官员联系在一起,不为其开脱些,政府面子上不好看,而且会把官民间的矛盾引起更大激化。其实你们也没再深想一下,为这三个混蛋开脱了,似乎是给政府挽回点颜面,殊不知,如此更是适得其反!只能说明官府已经利用法律把自己摆到了人民的对立面!为已经死了的且本就该死的家伙开脱,能挽回一点颜面吗?
一个政府高官对记者说,你们是要维护党的威信还是要维护百姓的利益?我想问:难道中国共产党的威信是建立在肆意践踏百姓利益的基础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