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些日子闹得沸沸扬扬的围绕余秋雨先生捐款真假的事件,从一个财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角度,针对余先生阵营一边的一些回复,谈几点意见。
自余秋雨先生2008年5月14日认捐,至2009年5月31日萧夏林先生质疑其捐款的实际到位情况,历时一年有余。
余先生阵营一边的回应当中,对于2009年5月31日前,余先生的20万捐助是否实际到位未予置评。除去“常识性问题”一类的空话套话不算,表面看起来貌似拿得出手的大致有两点:
1〉 余先生捐的是“版税”,是委托甲公司将本应支付余大师的版税转交给灾区受助单位。(因此,余本人并未保存捐款原始单据)
作为余先生未亲自保存有关凭证的解释,这个理由是成立的。但是,这不意味着这个问题就此结束了。倘若如此,则甲公司应当可以出示以下证据:
(1) 以甲公司为付款人,受助单位为收款人,金额(或累计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日期呢,最好在2009年5月31日前,当然,即使是2009年6月之后,也未尝不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2) 甲公司处理该笔付款的记账凭证,须为借记以余秋雨先生为债权人的负债项目(如:“其他应付款-版税-余秋雨”;或“预提费用-版税-《文化苦旅》”等),贷记银行存款(这样才是余先生本人的捐款。如果借方是损益类科目,就成了公司的捐款了)
(3)如受助方向余先生开具了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合法凭据,请出示;如受助单位无法开具可以用于抵扣余先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凭据,则甲公司须出示为余先生上述20万版税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相关规定请参见国税发〔2008〕55号)
(3)如受助方向余先生开具了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合法凭据,请出示;如受助单位无法开具可以用于抵扣余先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凭据,则甲公司须出示为余先生上述20万版税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相关规定请参见国税发〔2008〕55号)
补充说明一点:作为余先生本人,捐助凭证保管不善不慎遗失也是可能的,而甲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一般而言,会有专门的出纳人员和财务人员取得、保存和处理相关凭证。即使单笔凭证不慎遗失或处理不及时,也会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上有所体现。
2〉3个月后等学校建成,假捐谣言将不攻自破
灾区重建工作开展以来,不知已经有多少学校陆续建成。因此,对于“余先生的捐款是否在萧先生发表质疑之前即已到位”这一问题而言,重要的不在于工程是否“启动”,学校是否能在9月“建成”,而是建设所用资金之来源是否余先生所捐,以及项目相关资金于何时到位。而这些,还是要看到前面所列举的捐款凭证,才能算数。其他诸如“学校还是图书馆?”、“学校名称”之类的问题也都是并不重要的枝节问题。
余先生阵营一边还有一点理由,在我看来其逻辑水平不属于能够“拿得出手”的,不过也可能造成一些误导,所以也特别说明一下:
“一种就是捐献给红十字会,能拿到相关票据,但是红十字会将钱花在什么地方,我们不太清楚。另一种就是捐建具体项目,余秋雨是做实事的人,于是就捐建项目。这种善事能有什么收据?”(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09-06/487553_3.html)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是“捐建项目”,但余先生没有也不可能亲自去灾区挖坑埋桩,搬砖添瓦,因此说到底捐助形式只能是货币资金。因此,虽然不排除“没有收据”,但绝不应该“没有凭据”(如银行转账凭证)。
最后再说明一下,本人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过多年财务审计工作,对于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是“无效”证据,多少还是有些发言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