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执法有瑕疵,所以抓嫖“中埋伏”


昆明“小学生卖淫事件”真像是一部情节跌宕起伏的电视剧,随着事件的演进,几乎每天都有全新的故事进展。先是警方抓住的“卖淫女”经医疗检查,是处女;继而,警方因执法方式欠妥受到处分;接着,警方再次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女膜检查;目前,发现自己中了被执法者的埋伏……

据昆明警方最新的调查显示:“316”事件调查结果称刘仕华、张安芬等人弄虚作假。认定小学女生母亲张安芬唆使同居者刘仕华女儿“陈艳”卖淫,发现巡防人员后,让“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昨日《华商报》)

事件发展至此,应该算是告一段落了,经过这么多的曲折与憋屈,相信警方的这一次调查应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与可信度了。然而,我们再回过头来审视这个事件时,就会发现,如果当初警方的执法合乎程序,摒弃那种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就完全可以避免钻进那些别有用心者精心设置的圈套。

警方的抓嫖行为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被归入“检查”这一调查措施中。该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不少执法者却在“大方向”正确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那么违反法定程序就无关紧要。在执法过程中,不亮明自己的身份,也不出示相关的证件,只要看到貌似卖淫嫖娼者,随意而为、破门而入、拳打脚踢都成了惯用的执法手段。如果刚好抓到的是卖淫的,那是幸运,但抓错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因为误抓而留下许多笑柄,被当事人告上法庭也时有所闻。

具体而言,这次事件当事人是不是处女,是否有卖淫行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警方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简单粗暴的行为不仅使当事人受到人身与人格的伤害,还把自己也推向了舆论的漩涡。也因执法过程的瑕疵,给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刘某能够精心设置这样一个陷阱,说明警察在长期的执法中所采用的那些手段已被他们熟悉。也就是说,警方自己在执法过程中一贯如此的执法方式,才被歹人击中了“软肋”。

昆明“316”事件是一个深刻的教训,相信警方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一定能够吸取这样的教训,严格按照程序执法。这不仅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在保护执法者自己的权益免遭侵害。如果警方能够严格按照程序执法,也就可以避免中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人预设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