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控股公司来说,其最终目的和动力是追求最大利润。控制的目的是为了权利制衡,使决策机制更加科学,监督的目的是使控制机制更加有效,同时也必须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比如说年薪制、期股等。对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内容与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能密切相关。首先,这种内部监督是单向分层次的,即只能是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监督。
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内容有:(1)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2)年度财务预、决算;(3)其他股东会审议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其监督形式有三种,一是通过股东大会;二是通过公司监事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三是有权决定对公司董事长的任期审计以及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审计。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公司控股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往往在日常工作中干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正常工作的行为是错误的。对于控股方的战略意图,应由委派到公司的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的方式去体现,这不仅是公司法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其他小股东的尊重。否则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决策形式上就没有区别,不仅有体市场经济规律,而且当公司由此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其他股东有向控股方股东提出赔偿损失的权利。
国有单位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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