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是妓女怎能挨“操”?


  深圳的一位陈姓先生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虽经法院劝告修改语言粗俗的上诉状,但这位陈先生宁愿为此进看守所拘留15天也拒绝修改带“操”的上诉状。

  这则新闻叫人哑然失笑,这位先生玩笑开大了,以致玩进了看守所。是什么事由使这位先生固执己见呢?由语言粗俗的上诉状想起了一件泼妇式公文:重庆奉节县民政局在其下发的公文中称当事人是在“耍赖”,是“一个有头无脸的人”,还说当事人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过了味”、“所到之处鸡犬不宁”,这些泼妇骂街式的语言写进了民政局机关公文的大雅之堂,而受辱的当事人花了17年时间才最终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清白。今年3月份,法院认为奉节县民政局的这一行为构成名誉侵权,终审判决受害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4月8日《重庆晚报》)

  喝粥尿尿,当面见效。带脏字的上诉状“诉”居法院,立马拘留你15天,法律容不得亵渎的,法院不受挨骂的妓女。可是,被奉节县民政局公文羞辱的当事人却走过了漫长17年的维权路。泼妇式公文事发1992年,当事人多次与政府部门交涉无果后,2002年当事人诉至法院,结果一审、二审和再申诉,期间依法维权的路也走过7年。7年时间才讨回一纸判决,手持比西天取经还要难得的一纸判决书,走出法院大门的当事人是在感谢法院、法律的公正,还是无奈摆头并顺口溜一句:我操!下辈子千万不要再打官司。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难”字后面隐藏着给你难看者的什么需求呢?地球人都知道。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的现实,一些政府和司法部门在社会中的形象就是权钱勾结、吃喝嫖赌、吃拿卡要,政府、司法部门与公众间的关系并不轻松,个体利益或者通过权力膨胀而得利,或者因权力而受害。当百姓利益因权力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害时,他们一般以三种方式应对:托关系的旁门左道、上访的崎岖和自认倒霉后的发泄、谩骂,深圳的陈先生又独辟蹊径,开创了发泄情绪的第四条路——当然我们还不知道陈先生为啥要以“操”字为“事实和理由”进行上诉,陈先生为什么偏执地宁愿坐15天班房也不愿改动为他带来牢狱之灾的“操”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