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导意见》的几点建议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主要涉及新股发行改革的四个方面:机构如何询价与报价、网上发行、网上申购帐户设限以及提示新股认购风险。纵观全文,与原先的新股发行制度相比,其进步是非常明显的。

    但是,对于市场此前所热议的几大问题,《指导意见》仍然存在着不足。

    询价与报价方面,《指导意见》规定,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这些“官方语言”此前亦强调过,但对于如何进行规范,证监会将“皮球”踢给了主承销商。事实上,如果主承销商操作不当,类似原来的“关系报价”、“人情报价”,或者是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等现象同样有可能发生。

    在网上发行问题上,仍然沿袭“资金为王”的模式。尽管询价对象“脚踏两只船”的弊端得以消除,也有利于提高中小股民的中签率水平,但是,“资金为王”的模式,大资金、大机构同样是新股筹码分配中的最大赢家。即使是对单个帐户的网上申购量进行设限,但却无法解决其利用多个帐户进行申购的问题。实际上,中小股民要想分享新股筹码,并非是件容易的事。

    在放弃市值配售重启资金申购新股之后,曾经造就了A股市场的“专业打新簇”。在“新股不败”神话频频上演的背景下,这些打新资金从不承担二级市场的风险,相反,还从市场中抽走了活跃资金,“专业打新簇”无疑犹如市场的“抽血机”,严重的话还会导致市场失血。但是,《指导意见》在规范“专业打新簇”方面显然无能为力。那么,新股IPO重启之后,“专业打新簇”的重新出现,应该不是什么新闻。

    《指导意见》背景下,新股发行仍然只有全流通之名而无全流通之实。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被人为锁定之后,减少了市场供给,无形中会抬高新股的发行价格,当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最大限度的“圈钱”。并且,发行价格的抬高,又放大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持股风险,进而导致股价泡沫的产生。

    另外,《指导意见》对于大小限问题并没有涉及。股改大小非已让市场不堪重负,新老划断后的大小限又接踵而来。即使随着时间的流逝,大小非对市场的压力将逐步得到缓解,但如果再不解决好大小限问题,那么,市场将受到大小限的长期困扰。而且,随着今后新股发行数量越来越多,产生的“副产品”大小限同样越来越多。A股市场将一直处于发行新股——产生大小限——大小限解禁——新股发行的恶性循环之中。

    因此,《指导意见》既没有解决新股的定价问题(发行定价与挂牌定价),又没有解决新股分配的公平问题。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改革新股询价制度,重在落实参与询价机构的责任。只有参与机构真正做到了为自己负责,其才会为市场负责。因此,有必要将询价机构的切身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挂钩”。

    具体方法为:将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合二为一”,根据网下发行规模,确定参与询价机构的最低申购数量(如500万股或1000万股),并且规定只有在申购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参与询价。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杜绝机构压低报价,在确定最低询价价格(类似原先的询价区间下限)后,报价低于最低询价价格的机构失去配售资格,而其它机构按照其实际报价比例配售。报高价者以高价配售,报低价者以低价配售。如此一来,询价机构的利益就与新股的发行价格紧密联系起来了。而对于网上发行价格,可以将不同报价配售的股份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后确定。经过这样的改革,机构的报价行为必然谨慎,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其发行价格也将更加合理。

    关于新股的定价问题,除了进一步规范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以求询出合理的发行价格之外,理顺供求矛盾才是其中的突破口,如通过增加发行额度,缩短大小限的限售期等来解决(当然需要《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改),此举将提前释放大小限日后对市场所造成的压力。

    其次,降低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比例,以不超过发行总量的15%为宜,以使更多的新股进行网上公开发行,提高网上中签率。当网下发行配售比例高于网上中签率时,启动回拔机制,至少要让两者持平。此举有利于抑制询价机构的利益冲动,更多的新股收益将向中小散户转移。

    最主要的问题还在于网上发行。建议改变资金申购的单一模式,借鉴香港市场“一人X手”的发行方法,另外重新启用市值配售政策,从而形成两者并存互补的局面,但此“市值配售”绝非彼“市值配售”。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新股发行时,每持有沪深市场股票市值10000元,投资者进行申购后可以获配一个号码,但一个有效帐户获配的号码最多不能超过10个,无论对于机构投资者、个人大户还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都一视同仁。当类似中石油等大型企业发行新股时,保证每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或多或少都有份(如一人50股或100股),剩下的再通过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本文乃组合笔者几篇文章观点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