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开征时机不成熟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再次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受此消息影响,26日股市地产股开盘时普遍走跌,其实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并不成熟。

        一、开征物业税是为了理顺房地产税收体制,抑制投机 稳定房价。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在开发、保有和转让三个环节。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十余种,但各环节所征税的种类和收入有所差异,转移环节税负较重,保有环节税负较轻。

表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
征税
环节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征税
环节
科种
计税依据
税率(%)
营业税
销售收入
5
营业税
销售收入
5
城建税
营业税额
7
印花税
交易合同价
0.05或0.03
契税
交易合同价
3
房产税
房产原价
1.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入
3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
0.6~30(元/ m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
20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入
33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
30~60
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
20
印花税
交易合同价
0.5
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
30~60
房产税
租赁收入
12或18
耕用占用税
占用耕地面积
1~10/ m2
营业税
租赁收入
5
房产税
房产原值
1.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入
33
城市房产税
房产原值
1.2
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
2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
0.6~30(元/ m2)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
0.6~30(元/ m2)

开征物业税首要是为了理顺这一税收体系。其次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长期调控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手段主要集中于住房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较高的交易税和零持有税使得投机性需求旺盛,造成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限制了存量房地产的正常流转,加剧了住房供应矛盾。从国外的经验看,这种税收调节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房地产税收调节应该以物业税等保有阶段的税种为主。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条件不成熟。

       二、开征物业税试点还没有成功的经验。虽然物业税在国外已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但在我国还没有成功的试点检验。从2003年开始,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10个地方分两批成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目前房产税的征收是按照房产证上的房屋价格,或者是出租收益来定的,但对于居住的房屋来说,物业税征收按房屋的“原值”还是“市值”就成为一个难题。比如有市民2000年买的房子,当时价值30万,可现在很可能已经50万,甚至100万,那物业税该按什么征收呢?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如物业税的概念,很含混。房产是物业,那么汽车是不是物业呢?如果只对房产征税还不如直接叫房产保有税。房子有用于自住的、有用于出租的、有用于出售的,怎么区分?只有一套自住的征不征?拥有多套的又怎么征?还有一套房以什么标准区分,是按户区分还是按人区分?这些问题都必须明确。要明确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三、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不支持开征物业税。国外的物业税是基于产权私有基础上的财产持有税,而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转让的只是使用权。买房人在买房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向政府一次性交纳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与物业税的征收是具有相通性的。因此如果开征物业税,必须考虑政策的衔接性。加之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大背景并不适合开征物业税。目前房地产市场虽有所回暖,但是总体还是不太景气,如果现在开征物业税,这对房地产市场复苏很不利。

         正如燃油税的推出一样,要有几个反复的过程,因此,开征物业税离我们还远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