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局长“买处”考量党纪国法


  2008年12月,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此“买处”之举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因卢玉敏不知道该女子是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宜宾县公安局对卢玉敏以嫖娼罪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的顶格处理。

  这起“嫖幼”案经媒体网络报道后,引来各方对案件定性的疑问,如此“嫖幼”案却因不“知幼”这么自欺欺人的理由而“逍遥法外”了,岂止是可笑啊?!

  其实现在讨论受害女生身体外形是否表现为成熟与否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做为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她身体外形的成熟也好,不成熟也罢,这都不是她所能决定的,而能够决定的是,在权钱的前面,她只能成为“嫖幼”的牺牲品;还能决定的是,一个身披国家干部、国家公务员外衣的堂堂国税分局局长,因不“知幼”而“嫖幼”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有都有点感觉自己的话有点象绕口令了,哈哈哈!啊呸!

  众所周知,嫖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作为国家干部、国家公务员参与嫖娼,其违法性质的恶劣影响显然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很难想象,这样的国家干部、国家公务员都不拿掉,都不重责,还如何教育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