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5月8日,《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管理办法》删去了争议颇大的“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规定。为什么呢?据说是无法律支持。
我认为,可不可以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或“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有无法律支持,应该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舞属不属于“低俗”!如果属于“低俗”,就应该禁止或者说有法律支持!
钢管舞禁令无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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