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兼任“河长”就能治污?


 

“一把手”兼任“河长”就能治污?
     湖北黄冈,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正在适应属于自己的一个新头衔——河流的河长、湖泊的湖长、水库的库长。这个河长、湖长制”还规定,对水污染治理不力者不予提拔。(中国青年报)
     看了以上这几十个字,人们不难理解,这是湖北黄冈在治理河流、湖泊、水库污染上出的“新招”;人们也一样可以看出,这一“新招”实际上就是各级政府惯用的“一把手”负责制。
         众所周知,“一把手”负责制并非什么新鲜的“招数”,人们在一分钟内就可如数家珍般地道出政府部门林林总总的,形形色色的“一把手”负责制。如:计划生育“一把手”负责制、社会稳定“一把手”负责制、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或许有人会问,如此众多的“一把手”负责,其效果如何呢?不用笔者回答,实践也早已证明,“一把手”负责制本不是一切工作的“灵丹妙药”,又怎能医治工作中的百病呢?因为,事实也已表明,各级政府就是有“一把手”负责制,也一样会发生“瓮安事件”,也一样会发生“太湖水污染事件”。而“一把手”负责制之所以会“失效”,究其原因,症结不在于“一把手”负责制不好,而在于“一把手”是“不倒翁”;也就是说“一把手”在负责制上就丢了官帽,用不了多久,照样会异地复出,就像瓮安事件中的原县委书记王勤一样,复出调任为黔南州财政副局长;彭水诗案中的原县委书记蓝庆华一样,复出调任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
              可以预见,湖北黄冈采取“一把手”负责制来治理污水,是不会有啥效果的,因为,他们在“一把手”负责制上并没加入什么“新意”,只是定了一条吓唬“三岁小孩”的“对水污染治理不力者不予提拔”的规定。试问,有哪位“一把手”会信这一规定?因为,就是水污染治理不力,也还没到“撤职”的地步啊,又怎会不提拔的呢?况且,如今官员的提拔,既不看能力,也不看政绩,更不看缺点,而是依据“官场潜规则”来运行的。只要官员的关系融通,就是因问责而被撤职了的,也一样会在半年三月之内,异地复出升迁。所以,湖北黄冈的“对水污染治理不力不予提拔”的规定只是欺上瞒下的把戏而已,又有几个“一把手”会把这样的规定当数、当真?
当然,如果湖北黄冈在“一把手”负责制中加入“对水污染治理不力,永世不予提拔、永世不准复出”的规定;再加入“预防官员在污水治理检查中作假”的具体措施,可能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