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辽宁本溪张剑拆迁命案新闻已经引起全国舆论的一片哗然。数十万网友之热烈评论,足已证明暴力拆迁不得人心。
围绕辽宁本溪张剑刺死暴力拆迁正当与否的讨论已经引起众多学者、专家的热评。
曹林:刺死暴力拆迁者不是正当防卫http://news.sina.com.cn/pl/2009-04-01/113017527301.shtml
单士兵:刺死暴力拆迁者属正当防卫符合刑法http://news.sina.com.cn/pl/2009-04-01/134617527865.shtml
童大焕:面对暴力拆迁侵害请勿奢谈理性http://news.sina.com.cn/pl/2009-04-06/084617555033.shtml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此案,朱孝顶律师认为:将张剑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更符合法治精神、宪政要义,而且不会带来社会的不良影响!
第一,致暴力拆迁人员死亡之张剑之行为发生在张剑的家中!
笔者之所以选择因张剑行为致暴力拆迁人员死亡这一中性术语,原因在于,暴力拆迁者之死亡与张剑之行为有因果关系。王才亮律师与王令律师在做正当防卫之辩时亦未回避此行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说其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张剑之行为与暴力拆迁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唯一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事实,张剑之行为与暴力拆迁者之死亡是否唯一之因果关系,尚不得而知。我们考虑到,作为公诉机关,作为侦察机关,对于其间的因果关系理应做出更充分的证据以还原客观真实。
笔者从现有材料来看,无论公诉机关还是侦察机关均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张剑之行为发生在张剑之家中。我们不禁要问,夜半时分,数十人不会是张剑夫妇请来的吧。考虑到,案发之前的长期时间内,这样的行为绝非一次。
第二,人身自由、住宅安全作为人权之底线理应得以弘扬!
宪法权利中人身自由、住宅安全不受侵害之法理,于中国目前法治环境中,尤应得到彰显!刑法、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特定人员在特定情形之下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之权利,这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与公民个体自由之间理应保持的必要张力。除去以上特定事由以及特定程序下,即使国家公权力机关均无限制人身、作宅安全之权利!何况开发商乎?!宪法、行政法以及中国所有的法律均未授权开发商有限制人身自由、住宅安全之权利!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作为物权法之精髓,在西方社会得到普遍信守!悲我中华帝国,个人与集体之矛盾冲突、强权与弱势之永恒对立,集体主义语境下个体意义之泯灭,岂是一部形式上的《物权法》所能庇佑?!“最牛钉子户”若非《物权法》实施之政治意味,岂能大白于天下?!
因此,在当代中国,宪法权利之实现,有赖于个体之最基本人权之实现!如果每个人均有自力救济人身自由、住宅安全之权利,则以强凌弱、官商勾结之圈地运动之嚣张气焰必将为之扭转!
第三,张剑之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
自力救济之行为是否恰当,关乎之行为之正当与否!大多所谓的法学专家,如果否定张剑行为之正当性,估计多以此行为超越“必要限度”破题。
因此,“必要限度”作为法律术语,必须尽可能地还原客观真实,以及此种真实环境下的一般人的理性而综合断定!
说到此处,不得不对曹林先生的高论作一些批评,该先生认为,在媒体曝光后显示的“真实环境”中,一般人均会做出张剑的行为。那么,张剑之行为符合一般人的理性,乃是无疑。由此,曹林先生的结论不知如何得出?!
夜半时分,面对数十人之入侵,面对妻儿之困境以及个人人身自由之被限制情形,相信有血性的男儿当时的念头应该是冲过去保护自己的妻儿!由此顺手抄起的刀以及剌向暴力拆迁者的行为应当时下意识的自救行为。至于该行为与致死之间有无主观之恶意,相信自不难判断!
第四,无罪释放张剑更符合正义之精神!
张剑在夜半时分在自己家中剌死侵入的数十位暴力拆迁者,将之认定为正当防卫绝不会带来社会不良影响。而所能带来的只能是,暴力拆迁行为从根本上减少!
相信天下之公民,也不会因此增多以正当防卫理由去故意伤害他人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