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之于法律,之于司法者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公正不仅使审判结果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而且对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公正乃司法的生命。反之,司法的不公,则会摧毁一个守法公民至善至诚的尙法意识,动摇其依法解决纠纷的内心确信。

 

当一国家的公民解决纠纷过度依靠自力救济,而不是公力救济时,社会就会呈现出一种荒诞无序状态;当公民解决纠纷诉诸公力救济而形式非正义时,公力救济就沦为窃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或者至少这种权益的实现不那么光明磊落,本应合法的权益却靠不当的方式实现,这对司法者来说何尝不是一种嘲讽。正如培根所云: 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作为司法者请慎重动用你们的裁量权,珍视司法的生命——公正。

 

公正不是司法者德行的一部分,而是司法者整个德行,因为作为司法者的公民,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其言行反映的是对恰当解决纠纷的指引与倡导;相反,不公正也不是司法者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司法者整个邪恶,因为司法者的不公,会对普通公民带来不良暗示,使普通公民误入歧途,瘫痪整个司法运行体制。司法者司法的不公与普通公民的罪行不可同日而语,先哲柏拉图有云“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犯罪的发生我们无法预测,其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仍可通过司法来寻求补救,来伸张正义,而司法者的不公就好比将一个濒临绝境的人推入深渊,它残害与抹杀的是受害者诉诸获取救济的希望,是对受害者彻底的完全的打击。

法律的公正最终靠司法者来实现,司法者公正的裁决对于整个纠纷的解决是核心是关键,因此务请司法者珍视公正,相关的法律运行机制也应不断完善来约束,规范,保障此价值目标的实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体会到法治国家的益处,才能有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