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21)


  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年来设计,但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必要预缴税款。预缴的期限,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预缴期间,规定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按月预缴;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按季预缴。由于《企业所得税法》 只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没有规定由谁确定,所以在实施条例中有必要明确确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