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2009/3/17报道,上海世茂佘山庄园占地约40亩的别墅,签约成交价格达到2.05亿元。资料显示,世茂佘山庄园位于佘山国家森林度假区,整个规划占地面积1000多亩,分两期开发。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很震惊,随之不禁要问,这是在卖“房”呢?还是在“卖”地?表面上,这是卖出了一套别墅,但事实上,这套别墅下的40亩的土地,不也同时被“卖”出了吗?如果我们的土地就这样40亩,100亩,1000亩地卖出,我们又怎么面对我们的子孙后代呢?
有人说,这套别墅下的40亩的土地,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呀。我们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呀,土地的“所有权” 我们是绝对不出让的呀。
我们不禁要问,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人”能获得住宅土地70年的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方在最高达70年的使用年限内,拥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售,交换,赠与,抵押,也可以继承,70年后还可以自动续期,而且期间还无须交纳年度地税(财产税),这叫“使用权”吗?试问,当今世界上有哪一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不用
问题是,这套占地40亩的别墅卖出了2.05亿元,但我国还有许多住宅卖的价格远远低于这个很多,有的地方甚至为财政原因而“贱让”土地,个别的地方还在招商引资的旗帜下“送让”土地。一旦这些土地到了所谓“土地使用权”的人手中,今后70年,甚至更远的年代中,“无须交纳年度地税”,这土地不就成了 “土地使用权”招牌下他们的“私人土地”了吗?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这栋别墅的主人是一个外国人,这40亩土地不成了这位外国人的“私人领地”了吗?
这公平吗?符合社会正义吗?
在上回的《经济学随笔》中,笔者曾探讨过一个问题是,土地是财富吗?土地能私人所有吗?
从经济学来说,只有人的劳动成果和劳动产品,才能构成社会物质财富,而社会物质财富只有靠劳动才能实现。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享有其劳动成果,而其劳动成果才能够属于私人所有。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所以土地不是财富。土地是大自然无偿给与人类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它不能属于私人所有。
200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就说过:“土地是上帝给于人类作为居住生计供养之用,土地不能被任何个人,公司,社团或不友好的政府所拥有,拥有土地也至多不能超过人们对空气和水的拥有程度。一个人,或公司,或企业对土地的需求,不可超越他们对居住和生计的用地的需求。”
为什么有钱的富人能在“土地使用权”招牌下能大量“先占”土地?为什么有门路的商人也能在“土地使用权”招牌下能大量“先圈”和“先得”土地?为什么没钱的穷人只能眼吧吧地看着土地一块一块地流入私人之手。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下,现今“土地使用权”的政策,走的是土地公有化道路呢,还是土地私有化的道路?
殊不知,从人类历史上来看,“土地公有”一直是全人类追求的理想,为之奋斗的目标。
所以,这一“土地使用权”政策,应该重新探讨,重新评估,重新修订了。
为什么说我国70年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公平的“特权”呢?
请听下回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