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外高桥A/B、安信信托民事赔偿委托》


 

征集外高桥A/B、安信信托民事赔偿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外高桥/外高B股(600648/900912)、安信信托(600816)投资者征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
2008年5月7日,外高桥公司发布《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内称:其在2003年年报(2004年4月10日公布)、2004年半年报(2004年8月17日公布)以及2004年年报(2005年4月5日公布)中,“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其分别将上述定期报告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记载为90,164,974.67元、141,611,405.55元以及203,274,177.15元,但实际存在的数额分别为3,384元、20,770.55元以及20,770.55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同时,外高桥公司还称,其对委托理财收回情况也存在虚假记载等。故外高桥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之前,2005年6月25日、7月13日与8月23日,外高桥公司公布《重大事项公告》、《关于重大事项进展公告》与《2005年半年报》,对上述事项作了部分揭示。故2005年6月25日可定为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2007年9月28日,安信信托公司发布《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内称:其2004年年报(2005421日公布)虚增投资收益,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4月6日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安信信托公司2005年7月8日追溯调整了2004年年报,2005年一季报,部分作了更正,而对外担保直到2005年12月31日才披露。因此,该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定为2005年12月31日。
因此,在外高桥/外高B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6月25日前买入或持有外高桥/外高B股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10年5月7日,管辖法院在上海。
在安信信托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中,符合起诉条件的安信信托投资者为:2005年12月31日前买入或持有安信信托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该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9年9月28日,管辖法院在上海。
欲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外高桥/外高B股、安信信托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