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帅案讨论)
随着各种舆论监督的不断开放,过去鲜为人知的政府行政过错和司法执法过错,也不断地被暴露在了光天化日之下,近日得到行政纠错和司法纠错并获得“国家赔偿”的“王帅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不过,虽然“王帅案”以“国家赔偿”的结果得到了看似公平正义的结局,但是,“王帅案”留下的“公民权利与国家赔偿”的再讨论话题,却没有结束。
“公民权利”,是以《宪法》的规定而确立的,其中的“言论自由”就是“公民权利”的组成之一。然而不幸的是,“王帅案”恰恰就是“言论自由”惹得祸,而是批评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的“言论自由”惹得祸。虽然尽人皆知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但是,对于有权从事政务活动和公共管理活动的政府而言,“言论自由”的开放程度就理所应当扩大化,只要不是以“颠覆政府”为邪念的“言论自由”,就应该得到宽容、理解和支持,而不是打压、封杀和治罪。这个道理非常简单,不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道德逻辑理解,从事政务活动和公共管理活动的政府,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和道德逻辑上的名誉权保护问题。换言之,除以“颠覆政府”为邪念的“言论自由”外,批评或者揭露政府违法行政的任何“言论自由”,都是完全正当的“公民权利”,而政府只有在这样的“公民权利”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少犯行政过错,甚至不犯行政过错。古人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是对“言论自由”的最好解释,也是对听者有心的最大要求。由此可见,因“言论自由”而遭到“公民权利”侵害之痛的“王帅案”,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全社会完全有必要对“公民权利”展开再讨论,以期达到保护“公民权利”免遭侵害的目的。
“国家赔偿”,是一种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从“王帅案”来看,由于在灵宝市委市政府《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的整个内容中,既包含了地方政府因行政过错需要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又包含了具有双重性质的公安机关因司法过错需要承担的“司法赔偿”责任。这也是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规定。据可靠的报道得知,受害人王帅已于17日收到了灵宝公安局发出的“国家赔偿”金共计783•93元。不过,783•93元是“司法赔偿”呢?还是“行政赔偿”?抑或是两项合计的“国家赔偿”?王帅是否提出了“数项赔偿要求”呢?可靠的报道也没有讲清楚。另外,“王帅案”的“国家赔偿”是按照什么赔偿程序完成的,可靠的报道也未提及。如果按照赔偿程序规定来看的话,应该是这样的:首先由受害人提交赔偿申请书(并载明各种事项)——再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也就是说,从“王帅案”的纠错撤案到完成“国家赔偿”,仅仅只有几天时间,既没有说明受害人是否依法提出了赔偿申请,也没有说明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履行了“国家赔偿”的审定程序,那么,赔偿程序又是怎么完成的呢?这一点不得不让人质疑“王帅案”的“国家赔偿”程序是否合法?!程序的正义有时比结果还重要!当然,笔者并不反对“王帅案”的“国家赔偿”以法外和解方式完成,但是,“王帅案”的“国家赔偿”过程总得有个公开交代吧?否则,还要《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干什么呢?看来,《国家赔偿法》也非常有必要进行全民普法教育。
笔者的以上观点,既是对“王帅案”的关注拙见,也是对“公民权利与国家赔偿”的自我学习。随着各种舆论监督的不断开放,相信还有更多的行政过错和司法过错将会被暴露出来,同时也相信通过对“公民权利与国家赔偿”的社会讨论后,未来的行政过错和司法过错都将会逐渐减少,“公民权利”将会得到更多的保护,而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权利”中的“言论自由”也将会更加开放。
2009年4月19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