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


 

各位尊敬的朋友们:
您们好!
请大家平时能够稍微多抽些时间出来更加关注我们的社会,以此来更加关注我们自身以及我们家人的权益。
全国各地都有正常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报道:上海的陈立案、广州的何锦荣案、西安的纪术茂案、南京的吴翔案……这其中有平凡百姓、亿万富翁,甚至还有精神病专家。正常人邹宜均被当成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很多人争论她是不是真有病,这并没有击中问题核心。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是科学问题,应由专业人士判断,但对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否强制收治,关系到公民人权,是一个法律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前段时间的北大孙东东教授事件,给我们以提醒,如果我们自己都不站起来维护我们自身本应当所具有的不可任意被剥夺权益,那么谁还会在乎一个不珍惜自己权益的人呢?因为这个社会没有人会强制性给予你连自身也不想去争取的权益。
目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来看,孙东东的理论,已写入草案。“第三十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
而中国一些所谓的精神病医学专家对“自知力”的核心定义就是:“自知力指个体对其自身的认识能力,包括能否察觉或认识到自身的疾病或情况异常。”
精神病医生认为“只有医生才能甄别出谁有病,谁没病,而不承认自己有病,就是“缺乏自知力”,只要有适当的人委托,医院就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也已经把“缺乏自知力”写进法律条文里。知情同意权几乎完全被剥夺。而卫生部却更为荒唐的把“拒绝治疗”作为精神病强制收治指标。
法律的缺位使精神病人的权利难以维护,而部门规范则为“强制收治”推波助澜。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出《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竟然荒唐地把“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列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这样,被强制收治的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机会也被剥夺了。如果你被送进精神病院,你会承认自己有病吗?如果你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拒绝治疗,精神病医生就说你没有“自知力”,可决定对你“强制治疗”;如果你反抗,会被医生视为躁狂的特征;如果你诉说遭到了不公正对待,医生会认为你病得不轻,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如此而来,我们都是下一个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合法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我们及我们的家人也将失去自由。因为强制收治就是变相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一旦被剥夺进入精神病院,你的财产权也被剥夺了。
把公民的自由交给精神病医生来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与法治精神明显背道而驰。
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生了病就随意剥夺其自由,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进行强制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规定:“每个精神病患者均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宣言》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其他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精神病人可以不经法律程序随意被剥夺自由,正常人也难于幸免。即便邹宜均的遭遇是这个时代荒诞的个案,也并不能确保这种遭遇不落在你我的身上。
再一次期望大家能够抽点时间,合理动用自己的资源,积极地参与推动中国制定出“良善的法律法规”而努力。
因为眼前你所做的这一切不仅仅是为着他人和社会,更是在为着我们及我们家人的基本人权。
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美满!
柏平亮敬上
2009/4/17
 
注:文中部分引用了《黄凯平:谁是精神病?怎样强制收治?》的内容,
其凯平兄原文出处为:http://view.news.qq.com/a/20090417/000001.htm
 
附引:《就卫生部精神卫生专家孙东东妄言“老上访专业户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说法给卫生部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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