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初步调查,2000年和2003年,温州市政府曾两次下达文件,规定旧城改建中建造的住宅“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房源必须提交市政府统一调度,确需作商品房出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销售”“未经批准擅自出售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与领导责任”等。
按理说温州市政府非常重视此事,可为何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违反政令的当事人、领导并未受到任何责任追究呢?说白了就是因为温州市政府重视制度的建立,而不管制度的落实、执行,这是四年未发现违规现象的原因之一;其次,这90多套房子以“暂定价”卖给了谁?卖给了市、县级领导干部和“关系户”。这些市县领导干部和“关系户”会拿自己动刀吗?若肯于向自己动刀,相信他们当初也不会买这些的房子了。既然市县领导干部不向自己动刀,谁又敢向这些领导干部动刀呢?
透过温州“购房猫腻”事件和先前的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作用不显可以总结出,制度制定的再好也没有用,只不过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好东西,是不予贯彻落实的废东西。
要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局面,除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之外,还要严查制度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制度者要严肃处理,切实发挥制度的普遍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