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试行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信用记分管理


  目前,宣城市向药品零售企业发放了《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信用管理暂行规定》2份红头文件。

  根据这2份文件,宣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实行信用记分管理。驻店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信用、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五类,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评定。《宣城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记分标准》列出了13条评定标准,每违反1条记1分,年度内未有记分的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列入守信名单;记分累计1-3分的驻店药师,列入一般信用名单;记分累计4-7分的驻店药师,列入警示名单,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书面告诫;记分累计8-11分的驻店药师,列入失信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警示函;记分累计12分以上(包括12分)的驻店药师,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暂扣《驻店药师上岗证》,并向社会公布。

  2份文件还明确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措施,如实行《驻店药师上岗证》制度;实行驻店药师登记备案和档案制度;实行驻店药师执业公示和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驻店药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目的是确保驻店药师信用记分管理工作能落到实处。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这2份文件还专门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款:驻店药师对企业违法行为无过错或有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不受所在企业的影响;对驻店药师的信用等级进行核定公示之前,应当向被评定为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驻店药师发出《信用等级评定事先告知书》,告知驻店药师对其信用等级评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