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被判缓刑一律开除


  事物的发展往往都是这样,先有问题及事实难题的出现,然后才有了人们的追问与思考,然后便是想办法去解决它。事实上,这是一个自然的社会规律,没有谁真的能够百分之百的先知先觉,好在人类有着他特有的主观能动性,思维,这就使得我们的前进有了保证。

  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完善与进步也是一个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而不断前进的过程。比如公务员被判缓刑如何处置的问题,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以后,可以按照规定去办,而此前的规定里并不是很明确。当然,即使如此也依然有着新产问题难于解决,比如公务员法实施前被判,公务员法实施后量刑结束,对于这样的又当如何处理呢?难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可能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去操作了。从网上看了看,这方面的东西并不多,我想不是没有问题,而是没有讲出来,或者说并不能从网上找出。但还是找到了一些,整理了出来,放在后面,至少可以当个因地制宜的参考吧。

  被判缓刑公务员一律开除

  http://club.news.sohu.com/r-media-15759-0-0-10.html

  人事部新闻发言人28日就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表示,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此前,被判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可保留公职。

  此外,《条例》还从两个方面就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这位发言人说,从纪律惩戒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的经验,《条例》对能够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难以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规定了量纪幅度,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处分的种类。

  发言人同时指出,在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时,要遵循错罚相当原则,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的特权,逃避处分,也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重处。

  

  公务员被判缓刑将被开除

  http://www.fj.xinhuanet.com/nmtsj/2008-08/27/content_14232367.htm

  2008-08-27 09:32:10 来源:海峡都市报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人事厅获悉,人事厅日前下发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简称《处理意见》),对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如何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并在全省统一执行。据悉,凡2007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都将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2006年1月1日前被判缓刑的,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2006年1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该时间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任职务等次,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2007年6月1日后被判处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2007年6月1日前被判缓刑的,降级留任事业单位

      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则以2007年6月1日为界,给予不同处理。

      2007年6月1日前被判缓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其中,对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双方继续签合同时,原来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两个以上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3个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按降低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2007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的,应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不作开除处分。

      工勤人员:须重新考试上岗

      此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也应降低。

      根据《处理意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可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但必须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或现岗位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取得初级岗位证书后,如所在单位已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可申请聘任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如所在单位未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应按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的标准兑现工资。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参加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并兑现工资。

      退休年龄人员:缓刑期间不能办退休手续

      《处理意见》还明确,上述三类人员中,无职务或岗位等级可降的,其薪级工资应再降低两级。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辞退。

      此外,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待缓刑期满后,符合政策规定且单位同意收回的,按上述规定确定其相应职级及工资待遇,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记者王勋)

  

  国家公务员判缓刑,是否要开除~有何法律依

  本文转自 http://www.chinalawyer.cc/2008/11/26/250239.html

  2008-11-26 来源:中国律师网 录入者:法律咨询者

  

  请问:一般的国家公务员因触犯刑法,被判缓刑,但是现在已经过去半年多了,组织上仍然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组织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有个期限?难道就这样可以一直拖下去吗?还有我曾在《半月谈》上看到过一个类似的事情,说是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行政部门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不能给予处罚是不是真的?有关法律依据到哪里找?

  〈〈公务员暂行条例〉〉似乎没有规定判处刑罚的都要开除,国外一般是在判处重罪或职务犯罪的情况下采用资格刑;

  但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正在接受审查或受过处分未解除的

  4、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的。

  另外,你所述的情况叫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行政处分是否有限制,本律师并不清楚。

  

  被判缓刑的公务员一律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杭州日报

  这位发言人称,《条例》按照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从三个方面就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作出了规定。

  一是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公职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是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这位发言人说,从纪律惩戒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的经验,《条例》对能够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对难以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规定了量纪幅度,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处分的种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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