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市场怎样发展做市商交易制度


中国黄金市场怎样发展做市商交易制度
 
 
在世界金融市场上,除了交易所制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交易制度:做市商交易制度。在国际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上,做市商交易制度应该说是无可争议的中流砥柱。在美国的那斯达克股票市场上也有大量的股票做市商存在。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广大中国投资者来讲还是稍显陌生的交易制度。
 
众所周知,世界上最大的黄金交易市场是在英国的伦敦,而英国伦敦黄金市场并没有中国投资者所熟悉的交易所一样的撮合竞价交易中心。伦敦黄金市场是一个由众多黄金做市商组成的无形市场,正是这个“无形市场”却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交易市场,决定着世界黄金市场的价格。
 
200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先生在伦敦金银市场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讲话中谈到伦敦黄金市场说,伦敦黄金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市场,也是历史最悠久的黄金市场。1804年,伦敦取代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黄金交易的中心,1919年伦敦黄金市场正式成立,1982年伦敦黄金期货市场宣告成立。目前,伦敦黄金市场每周的交易额高达20-30亿美元,在世界黄金市场交易总量中的比重为43%,不仅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销售市场,也是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进行官方黄金交易的场所,更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黄金市场价格的主要决定者。
 
实际上,由于伦敦黄金市场的众多交易是严格保密的,真正的交易量很难统计清楚,随着近年来黄金市场的活跃,伦敦黄金市场交易模式的向外扩张也是非常迅速的,据有关学者统计估算,目前与伦敦黄金市场有直接和间接的黄金交易金额已经远远大于每周50亿美元,所占世界黄金市场的比重也已经超过60%的比例,如果加上同类型由瑞士银行组成的苏黎世黄金市场,黄金做市商的交易模式所占的全球黄金交易比重就更大。
 
在外汇市场上,做市商交易模式更是独步天下,全球各国的外汇交易都没有交易所模式的交易中心,全球的外汇交易几乎全部是由以银行为主的外汇做市商来完成庞大的交易量,外汇做市商除了银行以外,遍布世界各地的外汇找换公司、酒店外汇兑换点等等都是一个个的小做市商,是大大小小外汇做市商组成的网络完成全球金额庞大的外汇交易。
 
做市商交易模式
 
“什么是做市商交易模式?为什么需要做市商?”这是许多只熟悉交易所竞价撮合交易制度的中国投资者首先提出的问题。中国投资者由于对现代金融市场和商品交易的认识大多是从中国股市开始的,而股票市场是一个典型的竞价撮合交易模式,不是做市商交易模式,使得许多投资者产生先入为主的思维固化思考方式,用竞价撮合交易模式来理解双边报价做市商交易模式,于是产生了种种的错误认识和误解。
做市商又被称为坐市商,英文名称为market maker(直译为市场制造者)。 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最大优势在于保持市场的流动性、维持价格有效性,提高投资者交易的效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做市商交易模式在各类金融市场上,如外汇、贵金属、股票市场上是非常常见的交易模式。
 
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市商交易制度延续至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要比现在中国投资者广为熟悉的交易所竞价撮合交易制度要早几百年。至今,做市商交易制度仍然是活跃于西方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交易制度,给各类大宗商品与货币型金融产品的提供交易流通性的中坚力量都是做市商。
 
为什么需要做市商模式?
 
当交易者比较稀少时,没有竞价撮合交易的基础,如何让交易者完成便利的交易呢?做市商交易制度就应运而生。做市商交易制度是在没有充足的竞价撮合交易基础时,做市商是活跃市场交易,保持市场的流动性、提高投资者交易效率的提供者。
 
举例来讲,我们可以设想假设一个投资者A已经拥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当他需要卖出股票获得现金时,由于这家公司的股票数量非常少,很少有人来买卖,他挂牌卖出时可能没有人买进,无法达成撮合交易。也许一天、两天、很多天都没有人问津,对这个投资者来讲交易是非常痛苦的,这并不是股票价格的问题,而是交易清淡无法撮合成交所造成的交易时间成本昂贵的问题,需要投资者自己来承担。
同样,有另外一个投资者B需要投资这个股票,由于时间因素与投资者A的挂牌时间错开了,他挂牌买入连续很多天而无法购买到这个股票,因为无人向他卖出。
 
我们从宏观时空上看到的现象就是,这两个投资者本来有可能达成交易,但由于交易制度的缺陷,并没有达成交易,而且两个投资者没有达成交易还都付出了很大的交易时间成本。从结论上讲,是这个交易场所的市场失效,这个交易场所存在缺陷。常此以往,就没有人来这个交易场所交易了,交易场所必然萎缩,交易者的利益和交易场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
怎么解决这种交易问题呢?其实早在几百年前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完美的解决了这个市场交易问题,那就是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
 
做市商做市某种商品或证券,简单讲就是报出某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报价的同时就意味着承诺按买入价购买某种商品或证券,同时按卖出价供应某种商品或证券。这样对投资者来讲交易过程有了做市商就完全不一样了,交易者的交易过程变的通畅而且便捷。
 
我们以上面的例证来重新说明做市商制度是如何完成交易便利的提升作用。假设在上面的交易中存在做市商交易制度。客户A需要卖出某只股票,他只要看看做市商报出的买入价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接受,如果客户接受做市商报出的买入报价,就可以将股票卖给做市商,完成交易获得现金。客户B到达交易场所后,只要看看做市商报出的卖出价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接受?如果客户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就可以付出现金买入股票,完成交易。
 
有了做市商后,我们再从宏观上看以上整个交易过程,客户A的交易过程完成的十分迅速和便捷,客户B的交易也完成的十分迅速和便捷。原本在撮合交易制度下交易时间成本巨大且无法完成的交易,在有了做市商后,客户A和B的整个交易完成的都十分迅速和快捷。
 
做市商交易制度,直到今天仍然在西方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在美国那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就活跃着很多的股票做市商,许多挂牌股票由于交易数量少,无法完成撮合交易,都要求有几家做市商来维持股票的交易流动性。一个做市商可以同时做市几家公司的股票,一个挂牌股票可以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这样的交易制度对投资者来讲是最优的选择,使得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做市商的利益与风险
 
“万般皆为利”,做市商在增加股票、证券、商品等标的物的交易流动性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做市商做出以上贡献这种行为的本身也是为逐利所驱动。做市商在做市过程中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来源的利益:
1、价差收益:
做市商报价的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之间的存在价差利益,做市商通过“低买高卖”获得的标的物商品或证券的买卖价格差利益,这是做市商的利益来源之一。
2、交易佣金:
在一些大宗商品或交易不活跃的证券品种中,有些做市商还按一定比例约定,向客户收取交易佣金。在交易量大、交易非常频繁的大型证券或标的商品中,做市商一般不再收取交易手续费,比如在外汇交易中,做市商一般都不再另收取交易费,做市商通过调节买卖报价差的大小来获得收益。
3、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收益:
做市商按低报价买入标的商品后,不太可能马上高价卖出给客户,一般需要持有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过程中,就存在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和收益。
如果客户卖出商品或证券给做市商,做市商买入后没有及时卖出;此阶段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假设价格上涨,做市商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后,就可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这是市场对做市商承担市场风险的奖励。假设市场价格出现下跌,做市商只能以更低的价格卖出,出现买卖价差亏损,这是市场对做市商没有充分迅速履行交易的惩罚。
 
做市商承担风险和收益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利益与风险是由做市商自己来决定,并由做市商用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等标的物做担保,所以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利益与风险都由做市商自己承担。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的不可测性,理论上做市商承担的风险与收益是同等的,做市商承担多大的风险就承担同样的收益。做市商对市场判断正确获得收益,这是他应得的利益;做市商判断错误遭受损失,是他应该承担的损失。
这一点与中国投资者熟悉的股票经纪商是完全不同的,股票经纪公司是代理买卖,汗涝保收收取佣金。而做市商可以选择承担风险和获得收益。
 
做市商的行为是否是坐庄?是否是价格操纵?
 
因为大多数中国投资者是从股票交易所开始了解现代金融的交易模式,所以除了对竞价撮合交易模式有了解外,中国的投资者更熟悉的是股票经纪商模式,因为每个投资者的股票交易都是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服务完成的。股票经纪商(证券公司)交易模式只是投资者交易的代理中介。
做市商交易模式与经纪商代理模式完全不同,它有报出双边买卖价格,并按价格承诺交易的义务和责任,它可以自主决定双边买卖交易价格。于是,很多人就对做市商是否在坐庄?是否能够操纵价格产生了置疑。
 
坐庄!在中国股市是非常敏感的话题,中国投资者对庄家是“即恨庄家,又离不开庄家”,“没有庄家的股票不涨!庄家总是欺骗中小投资者!”是投资者对股市庄家的朴素认识。过去几个操纵股票坐庄中科创业、银广夏、德隆系的大庄家都没有了好下场,更是让中国投资者看到庄家人人喊打。
 
如果中国投资者有机会到美国股票市场上看看许多小型股票的做市商交易模式,一定会非常惊讶的感慨到,这些做市商就是在“坐庄”呀,这种模式与中科创业、德隆的模式几乎是一样的,是公开合法的坐庄,怎么美国政府监管部门不监管打击呢?实际上这是中国投资者对做市商交易制度的误解。
 
在美国那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做市商交易制度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交易制度,我们以那斯达克股票市场上的做市商为例来说明做市商所起的作用。美国股市的做市商与中国股市过去股权分置制度下的坐庄操纵模式有很大的不同。美国股市的做市商除了促成交易的活跃,使增加股票交易的流动性外,还要完成对股票的价格发现功能。对做市商操纵价格的制约机制就是全流通交易制度,大股东持有股票的可流通性对做市商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得这个股票的交易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它的价值所在。同时一般一只股票不是一个做市商,不同做市商之间形成制约。这样任何想偏离这个股票价值之外的报价行为都可能受到制约,使得股票做市商拥有报双边买卖价格的权力,但不能轻易操纵股票价格。
 
做市商制度已被国际上许多成熟的市场广泛采用,其中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及其做市商场外市场堪称最成功的典范。美国实行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专业经纪人制度和场外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并行的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在场外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债券和非上市股票,通过NASDAQ系统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6000多个做市商联系在一起,并可迅速提供在各地场外市场交易的近7000种股票和债券的买价和卖价,提供统一的清算和监控。
美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有1800多种,而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却有7000种之多,NASDAQ系统极大地方便了场外市场的交易,促进了它的发展,使之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有益补充和完善。
 
在外汇交易、黄金交易和多种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由于这些商品的价格完全透明公开,做市商虽然拥有自我报价的权利,但根本不可能操纵市场价格,只能与市场价格保持一定的价差。做市商交易制度,虽然从做市商可自由报价的交易制度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坐庄模式,但他并不能够操纵市场价格,越是大宗国际性的商品,越不可能操纵市场价格。
 
对黄金做市商模式的误解
 
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一个非常古老而且成熟的交易制度,它自诞生以来延续至今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做市商交易制度是交易所撮合交易制度的前身,先有做市商交易制度后有交易所交易制度。直到今天,做市商交易制度还是世界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黄金市场主要是由大量直接面向投资者的黄金做市商网络体系构成。无论从交易深度、广度和交易总资金规模上,黄金做市商模式都是无可争议的世界黄金市场的主流交易模式。而黄金交易所并不是黄金交易的主流模式,比如世界最大的美国黄金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量不到世界黄金总交易量的10%。
 
由于黄金做市商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随时准备交易,使投资者不用担心没有交易对手,从而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做市商给投资者提供了足够的交易流动性。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以它强大的不可阻挡的生命力正在向中国黄金市场渗透,香港众多黄金业公司在国内开展黄金做市商业务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国内雨后春笋般设立的近千家黄金做市商企业也都证明了这种交易模式的生命力。
 
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存在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出现一些良莠不分的企业,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我们国家在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在发展初期也都出现过这样的类似问题。新兴行业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只要能够逐步解决问题,同时加强行业的监管与规范,扶持正规合法经营的企业,打击各类不规范行为。
 
但是如果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发展方向,没有清晰明确的理论指导,没有得到社会更广泛阶层的认同,一些误解和非议就有可能导致一个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夭折,甚至偏离即定的发展方向,最终使得国际力量渔翁得利。
 
近期,一些社会人士由于对国际金融及金融衍生品了解不多,对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国际黄金市场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以至于对中国国内一些金商提供的做市商交易模式和业务方式产生了误解,提出的一些错误看法,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误解。在此有必要介绍清楚一些正确的金融和法律概念。
 
黄金做市商提供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是否是黄金期货?
 
    对于一些国内金商,以自有品牌金条为交易基础,向投资者提供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一些人认为是“黄金期货”!并因此而大加批驳。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现货黄金延迟交易业务不是期货交易,是典型的现货交易模式,在国际黄金市场上还是国内黄金市场上这都已经有了定论。比如伦敦黄金市场同样提供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可以用保证金的方式递延交易。过去伦敦黄金市场还开办过一个黄金期货市场,但后来这个黄金期货市场没有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同而没有获得成功,现在伦敦黄金市场主要提供以保证金交易方式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保证金交易方式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不是黄金期货。
 
伦敦黄金市场的这种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在世界黄金市场上影响很大,现在世界主要黄金做市商都提供类似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比如美国除了有美国黄金期货市场外,黄金市场的交易主要就是基于伦敦黄金市场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现在主要的黄金交易模式就是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香港金银业贸易场中的许多会员金商都向投资者提供现货黄金递延交易模式。
 
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与黄金期货的不同
 
许多初次接触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的人士,很难将这种交易模式与期货交易区别清楚,很自然的将这种交易模式定义为中国投资者相对比较熟悉的期货上。所以我们首先要从理论上分析清楚“现货延迟交收业务”与“期货”的重要区别到底在哪里?
根据对欧洲黄金市场和香港黄金市场的实地考察了解,在比较了现货延迟交收业务与期货交易的各种细节特征后,咨询了国家期货立法专家的意见后,现货递延交易与期货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区别:
 
1、交割时间期限的不同
期货是指有交割时间期限限制的标准和约,所以叫期货。而现货延迟交收业务一般没有交割时间期限的限制。
2、做市商和交易所的不同
期货交易一般都需要在期货交易所里进行集中撮合交易,而交易所必须是会员才能交易,一般客户必须通过会员代理才能做交易。目前黄金期货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在美国和日本有,美国和日本的黄金期货就是在商品期货交易所里集中撮合交易。
现货延迟交易可以由黄金做市商报出买卖价格,依据做市商的报价,客户决定是否与做市商交易。交易者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并不是交易者集中撮合交易。
目前国际黄金市场上最普遍、最通行、交易规模最大的交易模式就是现货黄金的延迟交收模式。比如,国际黄金市场上市场交易量和市场交易规模最大的当属伦敦黄金交易市场,伦敦黄金交易市场并不存在集中撮合交易的交易所,而是由五大黄金做市商(他们都是著名的国际大银行)和下一级的大量金商组成的黄金做市商网络提供现货黄金延迟交收模式。
3、交易对象是否是特定
    “交易对象之间是否特定”是期货与现货模式的最大区别所在,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所的期货交易时,他交易仓单的交易对象是不特定的,只要在交易所里有另一个做反向交易报单的投资者都可能是他的交易对象,都可能达成交易,交易所是非特定投资者之间进行撮合交易的中介保证环节,这一点期货和股票市场是完全类似的,它们都是非特定交易对象的交易所模式。
 
在做市商交易模式里,交易者之间的交易对象是固定的,投资者的交易对象就是做市商,只要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投资者接受价格并做出交易决策,按双方事前的合同约定就能达成交易。双方交易达成后必须要履行合同约定,是一种正常商业合同约束下的交易行为。做市商交易模式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银行的外汇牌价交易,任何外汇交易客户的交易对象都是银行,他们之间是特定的交易对象。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AUT+D业务是不是黄金期货?
 
现货黄金延迟交易业务不是黄金期货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AUT+D业务并不归口中国证监会监管。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中国证券期货行业归口管理单位是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如果将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AUT+D业务定义为黄金期货,那么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里的100多家金商会员单位就都应该归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但我们看到事实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所有会员单位和全国的金商都没有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这种监管的归口管理是正确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以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业务为代表的现货黄金延迟交收业务是现货交易的一种,并不是黄金期货。
 
至于,有些人认为的现货黄金延迟业务里的“仓单、多仓、空仓”等交易名词是期货术语的说法,其实这是对商品交易的不了解所产生的误解,在各种现货商品交易中类似的仓单交易名词这是很常见的,这些名词并不是期货交易的专有名词。
 
争议的焦点在于“资金放大杠杆效应”
 
    其实,关于现货黄金延迟交易模式是“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模式的争议之核心是在交易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上。由于期货交易众所周知有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资金杠杆放大效应使得风险同比加大,一般商品期货的资金放大杠杆比例为5%左右。而现货交易中常见的几乎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全额交易模式,所以有人对现货黄金延迟交易的这种部分资金参与交易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误认为是期货交易。
其实,只要充分理解现代金融市场与商品市场的发展,就会明白现货商品交易的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是非常常见的。比如,在房地产行业,某个客户甲从开发商那里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他可以首期只付10万元的预付款,当这个房产过了一段时间升值到150万元一套时,这个客户甲可以将这套房产按新的市场价格卖给开发商或卖给新客户乙,客户甲在这个过程中初始只支付了10万元,炒房获得50万元的收益,我们会看到他的首期支付只有10万元,却拥有了100万元房产的权利 ,同时获得了100万元房产的全部增值效应,这种交易过程也是一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
是否因为存在这种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难道我们就因此将这个房地产交易过程界定为“房地产期货交易吗?”那么所有炒房人岂不是都在炒期货了?那每个房地产商岂不是都是期货公司了?如果因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而界定为期货交易,则都应该归口到中国证监会管理范围。
事实上,类似这种现货远期交易的资金杠杆放大模式是非常多的,在许多的生产企业中被大量采用。比如许多企业根据生产需求提前向上级的供货商以付定金的方式签定大笔供货合同,在合同期间价格发生变化或生产出现变化,而将所定货物的仓单提前卖出转让,并因此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价格损失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这些合同定单模式都具有一定的资金放大的杠杆效应,我们是否由此都来界定这些商业合同交易都是“期货交易”呢?
 
在一般商品交易行为中的定货、信用证、合同定金、分期付款、现货远期交易……等等各类合同约定的交易行为中,都具备有一定的资金杠杆放大效应,而这些都是现货交易,所以“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是金融与信用经济发达的一种自然体现,并不是期货交易所专有现象。有些人士一见到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就惊呼是期货交易,是对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金融与信用经济的一种少见多怪现象。
 
中国黄金市场需要大力发展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
 
我国的黄金市场刚刚建立,与国际上成熟发达的黄金市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要推进我国黄金投资市场的发展,应该借鉴国际发达黄金市场的经验,从作用及功能角度出发,参照其基本构成要素,并结合中国黄金市场现有的条件及基础,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和组建科学的市场结构。
 
中国黄金市场应该如何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呢?最简捷与最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充分学习国外黄金市场已经有的经营模式和各种投资工具,借鉴国际黄金市场成熟的市场经验,走中国特色的黄金市场发展道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黄金市场结构体系。
 
已经获得的经验与知识告诉我们,世界黄金市场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交易所模式和做市商模式,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有了黄金交易所制度:上海黄金交易所,它正在发挥着黄金交易主渠道的作用,同时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会是中国黄金交易的主渠道。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际黄金市场主要运行模式是大量直接面向投资者的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无论从交易深度、广度和交易总资金规模上,黄金做市商模式都是无可争议的世界黄金市场的主流交易模式。而黄金交易所并不是黄金交易的主流模式,比如世界最大的美国黄金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量不到世界黄金总交易量的10%。
 
充分了解国际黄金市场的运行规则和运行模式,结合中国黄金市场的现实后,就会发现。刚刚走向开放的中国黄金市场缺乏大量的黄金做市商来为投资者提供黄金交易的流动性。
 
国际市场的现实告诉我们应重视培育大量的中国黄金做市商,因为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世界黄金交易总额的绝大部分是由黄金做市商来完成的,中国黄金市场的开放发展是不可阻挡的大趋势。黄金做市商交易制度必然要在中国生根、发展。黄金做市商能够弥补交易所交易模式的不足,提供黄金市场更多的交易流动性,促进中国黄金市场的繁荣。如果不培育中国自己的黄金做市商,难道拱手将中国黄金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让给国外公司?
 
“是大力培育中国自己国家的黄金做市商呢?还是全盘西化让国外的黄金做市商来占领中国的黄金市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大力发展中国自己的黄金做市商交易模式,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规范单个黄金做市商行为,那么中国黄金市场将是最有发展前途的市场之一,也将是增长最迅速的市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