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77)


    ②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③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按照(财税字[1999]273)第二条第()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自2004519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