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民间组织法》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的提案(我在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的提案之二)


    截至2008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已近4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 22 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8 万个、基金会 1390 个,涉及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据了解,还有大量的民间组织事实上存在并开展活动,却因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和活动场地、或因找不到挂靠单位而处于“非法存在”的状态。 

    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民间组织在救助灾民、灾区重建等方面,都做出过突出的贡献,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肯定。事实上,民间组织已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之一,并且与企业、机关等社会组织一起,成为中国重要的社会组织,在环保领域、文化交流、扶贫领域、妇女权益、残障儿童教养、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和社区管理等事业的有序发展都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目前的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以及政府和社会对其管理,与发达国家同类组织相比都还有很大的差距。 

    对于能够补充政府职能不足的民间组织,政府不能任其随波逐流,更不应守着原有的认识和态度限制 它们的正常发展。因此,对民间组织,应积极调研,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民间组织的行为,引导他们朝着健康、有序、有益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方向发展。 

    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民间组织的管理法规纳入近期立法规划,组织专家对民间组织的概念、管理体制、社会监督、主体自律和扶持保护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委托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来源、财务、税收、会计、票据、工资、人事管理和员工社会保障等政策进行全面的立项调研,借鉴国际社会对于民间组织(NGO)进行管理的有益经验,在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体系(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和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和完善我国规范和治理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满足民间组织发展的客观需要,让民间组织为社会的正常、有序、健康、和谐进步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 

    在该法律体系的结构方面,建议可考虑以一部新的《民间组织法》为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间组织的基本原则性条款,然后根据不同性质、不同领域、从事不同公共事务的组织,制订不同的法规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