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多未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某市场调查公司与2008年3月1日通过网上招聘的方式招聘了一个市场信息调查员。在3月10日公司拟打算跟这名调查员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这名调查员不愿意签订。于是单位老板好像认为签不签无所谓,就到了09年的2月份,公司新进员工进来,单位领导再一次要求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该员工发现劳动合同中增加了很多绩效考核的条款,这次还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于是该员工被单位解除。该员工就将单位推上了本市某区劳动仲裁庭。

  该员工的请求如下:

  1、支付09年2月1日至09年2月22日的工资2300元;

  2、支付双倍工资25000元;

  3、支付综合保险2170元

  4、支付为报销的费用217元

  5、支付奖金2100元;

  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08年3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担任市场信息调查员工作,月薪25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综合保险,因此要求单位支付以上费用。

  单位答辩如下:申请人确实是在2008年3月1日进入该单位担任市场信息调查员工作,拟打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不愿意签订,有录音为证。后来按照公司惯例和公司的线人管理制度以及调查员管理制度规定,如果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全部按照线人的方式支付信息费。即你提供一条有价值的线索,我支付一笔费用的方式。因此该员工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我公司断然拒绝申请人的相关请求。

  庭审交换证据如下:

  申请人证据:一、手机短信:证明是单位发送的信息;

              二、工资银行卡账单:证明公司发放过劳动报酬,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

  被申请证据:一、录音光盘,证明是劳动者个人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调查员管理制度等。

  庭审质证:单位对个人提供的证据全部不予认可。短信单位说这不是单位的手机号码。工资卡银行账单,是私人账号打给申请人的,不是公司账号。个人认为单位调查员制度自己从来不知晓。

  仲裁庭认为:按照证据规则相关规定,应该按照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个人应该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是单位员工。最后此案件庭外调解。

  对于此案也是比较典型的案件。对于当前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实对劳动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很多员工是无法采集到自己的维权证据的。比如说,此单位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已经设好套让员工钻进去。用私人账号发工资。员工拿不出证据,就很有可能变成不是该单位员工。还有我们证据上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单位录音,录音是没有时间显示的,你无法确定是什么时候录的。因此作为单位和个人还是需要加强企业文化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