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禁民间借贷十大利好


开禁民间借贷十大利好

/管益忻

 

马克思说过,在各种要素具备了的情况下,货币是第一推动力。在今天,在全球“过冬”举国上下一致挑战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企业、特别是历来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亟待资金支持的紧急时刻,早已潜行于民间的私人借贷将被开禁而浮出水面,这真是一件大好事,令人鼓舞!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滞后,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往往因借贷、融资之难,而无法经营,以致垮台。另一方面,被压闲置资金无法充分利用或沦为成地下金融,也就是说,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急切需求下,相应滋生出了许多畸型的民间借贷形式。而这几近于逼良为娼的高利贷。虽然亦曾为一些中小企业解决了些许的燃眉之急。但这种全凭个人私交、畸型诚信,寄生于私人与私人、私企与私企之间的地下活动,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再说,还贷利率高,如果操作不好还会造成借贷企业资金链恶性循环的后果。这就要求我们,以解决中小企业货币资金短缺为前提而发展民间贷款——制定出相应的条例使其合法化,让民间金融通过借贷走向“阳光化”,这将极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整个中国金融市场、金融产业的发展。

1)大大有利于中小民营经济的发展。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相当一部分民企是伴随民间金融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民、私企业成长发展中,民间金融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快的江浙一带经济发展来看,可以说,没有民间金融业的支持,也就没有他们今天的经济发展。虽然我们缺乏对民间借贷方面的准确统计,但是民间借贷的总量之大、作用之大是不容置疑的。在当前保增长压力不减,社会投资相对不足的背景下,还处地下、半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以本来面目,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快速、更多、更有效的资金支持,其意义和作用之大是无可限量的。

2)大大有利于龙头企业 “链主”地位的巩固与发展。

任何企业都有缺钱的时候,但资金紧张的只是民营企业中的一部分,而在私贷放行之后,让当地骨干企业积极地充当发起人,充任资金链条的“链主”,更好地发挥其龙头企业的作用,以带动当地有形无形的企业群落发展,无疑这将是其整个商业生态圈里得以优化更重要的一步棋,以符合准入条件的名优骨干企业为主,在不碰(吸收存款的)高压线的情况下,实施贷款利率遵循央行的规定,执行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要照章纳税的运作。在这样的发展中又可反过来极有效地巩固和发展起它集群中的“链主”地位。

3)大大有利于打破银行信贷市场的垄断。

大家知道,我国民营企业一直缺乏国家正规的贷款支持。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都来自于可怜的自我积累和杯水车薪的民间融资。而国有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门槛高、服务不周到,很多中小企业便转而向非正规渠道寻求资金来源。而这种高风险,又极之法律保护。央行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民间金融。其中,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这便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的同时,有效地打破了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

4)大大有利于推动信贷、金融“阳文化”发展。

尽管有时不得不进行地下运作,但民间借贷的运作仍然是以人与人之间的某种诚信为基础的。如果一个人从银行借了钱不还,无非是打官司;如果在民间借了不还,那么在当地它所在的那个圈子里你就永远都不会有立足之地。这种草根式相互信任的机制形成了他们自己的一套借贷标准,有利的支持了人们的创业发展。不过,尽管民间借贷总体上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方面,没有法律保障。一方面,高利率运作模式。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增加了借款企业的资金成本,使企业资金链因恶性循环而变得更加脆弱。从而引发支付风险,危及企业生存,甚至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民间贷款身份的合法化“阳光化”将大大利于推动信贷乃至整个金融的发展(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