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相关问题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最好能平衡反映其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社会保险规范,集中体现社会保险法立法指导思想,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保险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应反映社会保险关系的最一般特征。 
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两个公认最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具有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只反映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而不反映公平原则,可能不利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把公平原则也写到社会保险法中。
另外,笔者建议把经济效率原则也写到社会保险法中。笔者认为经济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相比至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的经济效率原则包含了太多的内容,用一句话说,就是在同样的经济条件下,通过各种方法,让劳动者享受更加多的社会保险福祉。笔者只举一个例子简单说明一下:
 
试谈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经济效率
 
 
根据经济学理论,可以利用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对资源配置状态的任意变化作出好与坏的判断:如果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的改变使得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没有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则认为这种资源配置状态的变化是好的;否则认为是坏的。这种以帕累托标准来衡量为好的状态改变称为帕累托改变。更进一步,用帕累托标准和帕累托改进,可以来定义所谓最优资源配置,即: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配置状态,所有的帕累托改进均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意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则称这种资源配置状态为帕累托最优状态。
 
经济学理论把帕累托最优状态称作经济效率。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具有经济效率;反之,不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缺乏经济效率的。例如,如果产品在消费者之间的分配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分配都会至少降低一个消费者的满足水平,那么这种状态就是最优的或者最有效率的状态。同样的,如果要素在厂商之间的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配置都会至少降低一个厂商的产量,那么这种状态就是最优的或者最有效率的状态。
 
在过去的实践中,人们往往不太在意产品在消费者之间分配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把重点放在产品生产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这是因为产品生产得越多,就越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至于产品在消费者之间的分配则由消费者掌握的金钱数量决定。
 
养老保险是一种产品,政府主办的非赢利性养老保险更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养老保险产品在消费者之间分配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率。养老保险经济效率的提高对于老年人口的社会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农村人口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率具有特别的意义。这是由于,第一、农村社会保障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薄弱。1978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高达2.56倍。这一差别远远高于市场经济国家的1.3-1.6的水平。到2003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倍,比1978年的2.56倍更高了。第二、农村老年人口十分缺乏养老社会保障。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主要面临:1、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弱化,农村老年人赖以养老的主要模式受到挑战。2、农村社区养老发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3、农村社会福利、政府救济和低保投入严重不足,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基本处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社会保障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以及农村老年人口十分缺乏养老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特别重视农村人口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率,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创新,争取农村人口养老社会保障成本最低,效益最高,一个钱当两个钱来花,一个钱起到两个钱的作用。
 
目前,国家确定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这是十分正确的。同时,在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时,国家也应该重视包括农村人口养老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的经济效率,在分配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基金时要统筹考虑,精打细算,要用同样的钱办更加多的事情。
 
笔者认为,农民工养老金返回制度就是一种具有较高经济效率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村人口在一定限度内与城市人口一样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统帐结合的养老帐户模式。这并不需要动员更加多的社会资源来解决养老问题,但却可以解决更加多的问题。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也能解决当代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工养老金返回制度下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农村人口之间的分配可以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在目前可以选择的方案中,任何替代分配方案都会降低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险满足水平,农民工养老金返回状态是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最优的或者最有效率的状态。
 
 
农民工养老金返回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用农民工自己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解决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障,在此前提下一并解决当代农村老年人口养老社会保障。这是农民工养老社会保障城市属性和乡村属性的要求,也是数千年来人类历史延续不断的代际养老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
 
农村流动人力资源养老保险具有城市和乡村二重属性。
 
农村流动人力资源养老社会保障具有城市属性。首先,他们在城市劳动,在城市为社会创造财富,获得以工资为形式的劳动报酬。其次,他们通过劳动也为自己创造了包括养老社会保障权益在内的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有权利在城市享受市场经济的初级公平(效率原则、程序公平)待遇,有权利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根据平等原则享受程序上的公平待遇,当然,这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确定农村流动人力资源养老保险城市属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正确认识农民工在创造养老保险权益过程中与城市关系的性质以及与城市人口关系的性质,明确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公平公正处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义务提供理论依据。
 
农村流动人力资源养老保险具有乡村属性,农村流动人力资源来于农村。父母用自己的心血和财力物力养育了他们的下一代,为下一代人的成长履行了抚养义务。上一代人在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的时候,理应从他们子女那里获取回报,理应享受他们的子女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
 
确定农村流动人力资源养老保险乡村属性的意义在于,通过正确认识农民工在享受养老保险权益过程中与乡村关系的性质以及与乡村人口关系的性质,明确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公平公正处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利义务提供理论依据。
 
从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和现代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的历史变迁不难引伸出数千年来人类历史养老权利义务中上一代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以及下一代人的义务主体资格和义务内容。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上一代人的养老权利义务形态会与下一代人的养老权利义务形态有着差异。
 
从几千年来传统非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到当代正规养老代际转移制度的延续可以看出,代际养老权利义务是从古代到当代人类社会的一种默契,因而,当代农村老年人口与当代农村流动人力资源也应该遵守这一默契。
 
 
农民工养老金返回制度下的经济效率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    可以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第二,农民工未来养老金与下一代农民工工资相关,由下一代农民工工资为基数确定,可以使农民工未来养老保险水平更高。第三,智利的养老基金受到金融风暴冲击大大缩水告诉我们,实行完全积累账户模式,把未来养老基金支付全部寄托在风险极大的资本市场,实在是太冒险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统帐结合的养老帐户模式有利于抗击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和金融风险。第四,在农民工养老金返回制度下,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可以变为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费用,每年新产生700亿元消费,可以拉动内需刺激经济。
 
因此,农民工养老金返回制度不仅提高了农村人口养老社会保障的水平,养老保险产品在消费者之间的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且,在产品的生产方面也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这里指的是广义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提高了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经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