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37)


    2、对投资所得的征免税实行定率抵扣:

  我国同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对投资所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限制税率。如对利息所得按10%征税等。同时,与有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双方国家各自对本国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征税时,要按税收协定规定的定率进行抵扣。征税的限制税率比较低,一般是10%(具体协定的规定是不同的,执行时必须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而协定规定的抵扣定率是比较高的,如有的是20%。我国同意大利、越南、韩国、巴基斯坦、塞浦路斯、捷克和斯洛伐克、马耳他、巴布亚新几内亚签订的税收协定,就规定双方国家对投资所得定率抵扣。如,中意协定规定,对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租金征税的限制税率是7%,其它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是10%;双方国家的抵扣定率是15%。中韩协定规定,对拥有股份不少于25%的股息征税的限制税率是5%,其它股息是10%;而双方国家的抵扣定率是10%。这就是说,在韩国按5%征税,回到中国按10%抵扣。再如,中巴(巴基斯坦)协定规定,对股息、利息征税的限制税率是10%,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限制税率是12.5%; 而抵扣定率股息是15%,利息是10%,特许权使用费是15%。就是说,我国企业如果从巴基斯坦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在巴基斯坦按12.5%纳税,回国要按15%纳税进行抵扣。还有,与日本的协定:单方面给与中国:股息股息10%其他 20%利息10%特许权使用费20%。,与法国的协定:单方面给与中国:股息

  10%,利息10%特许权使用费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