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际税收纳税筹划(33)


(二)到国外经营回国还可能享受的优惠——利用优惠筹划     

前已讲明我国企业和个人到国外经营在该国可以享受到的税收协定的优惠;再进一步讲,其回国还可能享受进一步的优惠。这可能更是很少有人知道的。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那么,税收协定是怎么规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