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8条(有限公司)和第100条(股份公司)分别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的分红决定权属于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这跟美国的情形不同。无论是美国《示范公司法》,还是《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关于分红权的归属问题,都采取一致的立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决定分红。美国的上市公司实践表明,分红决定权属于董事会,毫无例外。
这种立法上,分红实践上的大相径庭,令人深思。为什么我们把分红权给了股东(大)会,而公司分红很少;美国把分红权交给董事会,它们的分红反而比我们高。
进一步追问,为什么美国会把分红权交给董事会?这涉及到如何认识分红本身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