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律师网》殷清利律师做客日报谈“人肉搜索”
《邯郸日报》2009年2月19日B2法制版《“人肉搜索”引争议》;
“人肉搜索”引争议 律师细分责任
本报记者王英 孟令卫
“人肉搜索”是近几年才在网络上兴起的新名词,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不是因为人们“人肉搜索”了,而是由于“人肉搜索”之后一连串的“罪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对现实住所进行骚扰……而这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边界,甚至触犯了法律。
如何让网友们避免法律纠纷,记者请律师细分法律责任。
披露他人隐私属侵权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我市也有一些案例,“搜索”结果不一。如,我市一位律师被“人肉搜索”后起诉到法院;一司机在铁西大街撞人后逃逸,网上发贴进行“人肉搜索”,最后司机投案自首。又如,发生在北京的“王菲事件”,网友的谴责和“攻击”让王菲被迫辞职,生活受到干扰,他最终以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姜岩的姐姐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还有假虎照中的人肉搜索案。
那么这成也“搜索”,败也“搜索”的“人肉搜索”是否侵犯稳私权?我市冀隆律师事务所贺敬霞律师说,披露他人隐私属侵权。如果网友提供的信息是当事人所隐蔽而不愿被社会所知晓的信息,比如残疾,婚恋状况,或者是加以保护的姓名、年龄、地址、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他人擅自公布,则是涉嫌侵犯隐私权的。
中原律师事务所杜戬律师认为,单纯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并不一定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只有在因为这种公布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才构成侵权。
发帖人跟帖人目的要合法
在“人肉搜索”中,搜索令发出者和成千上万的跟帖网友目的是找人,要“搜索”必然公布相关信息,不能公开他人信息,“人肉搜索”就成为一句空话,那么,发帖人、跟帖人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杜戬律师:搜索令发出者要保证发帖的目的不违法。比如某人为了报复一个人和为了获得知识而发起的“人肉搜索”是不一样的,前者违法,后者就合法。有人发帖质疑“虎照”真伪,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如果有一定的把握证明虎照属假,“人肉搜索”老虎照片属很正常的行为,我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发帖者无法控制搜索的结果,如果搜索结果表明照片是真的,周正龙无端因搜索受到伤害,这就构成侵权了。黑龙江“虐猫”事件女主角王珏被“人肉搜索”后,其个人信息被披露,当地政府和警方介入调查。可以说王珏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发帖者控制不了局面,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这就侵犯了当事人权益。
我市十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殷清利认为,当前“人肉搜索”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公民个人之间、单位之间或公民和单位之间等存在的情感、经济、社会交往等纠纷或争议等。一方为达到报复、取利等目的,而通过网络方式采取的;第二种,网民对有关行政领导或干部的贪污、受贿、生活腐化、不正当行为等进行的举报、反映。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认定“人肉搜索”为违法行为,搜索结果即使是真实客观的,都不应得到支持。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可“人肉搜索”所带来的积极因素。
被搜索人要注意维权
一些“人肉搜索”行为严重影响了被“搜索”人的权益,那么被“人肉搜索”该如何避免更大的侵害,记者请律师支招。
杜戬律师说,维权不仅仅是打官司,在发现被侵权后首先要想办法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完成:
第一,马上跟网站交涉,让网站在最短时间内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第二,进一步确定侵权的事实,即拷贝、公证或录下相关信息,把证据确定下来;第三,根据相关的信息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到底是谁,分清不同的人所实施的不同行为。不要盲目把所有的主体都作为侵权对象,这样“打击”一片往往会使自己陷入被动。这一点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助。
那些在“人肉搜索”中对被搜索人进行恶毒攻击的,涉嫌侮辱诽谤的,当事人如何维权?贺敬霞律师提示:当事人如有证据找到具体的个人的话,可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甚至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人肉搜索”就是人在搜索
人肉搜索:搜索工具的一种,类似我们现在用的百度和谷歌。区别就在于百度和谷歌是程序在控制,用户输入一些关键字,程序在很多服务器以及海量存储中搜索比对这些关键字。而“人肉搜索”不是靠程序比对关键字,是靠成百上千的人来提供信息。“人肉搜索引擎”是活生生的众多网民。BJ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