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抵免是对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免。这种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的特点和好处,正象联合国范本指出的那样: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对于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法,其主要缺点之一,是发展中国家给予的特别税收鼓励的优惠,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转给了资本输出国的财政,而不是给予了应该得到优惠的外国投资者。这样导致了发展中国的收入转移到资本输出国。因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采取的税收鼓励措施的效力,要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和资本输出国的税制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确信税收鼓励措施,不能因为资本输出国的税制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法而失去作用,并轻易地造成把原来规定给予投资者的优惠,变成增加资本输出国的财政收入。在某种程度上,这一不能令人满意的后果,可以在双边协定中,通过采用“税收饶让抵免”来避免。采用“税收饶让抵免”,发达国家不仅要对已支付的税收给予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按投资鼓励法规给予的减免税,要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当然采用免税法便可以避免发生上述情况。
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提出了免税法和抵免法两种方法供选择:第23条A累进免税法;第23条B普通抵免法。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采用了全部三种方法。有的在一个协定中分别不同情况同时采用了三种方法。当然,情况很复杂,即使用一种方法,适用范围也有不同。如免税法,也不是对所有所得都免税,一般只对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免税(有的还包括财产),有的对个人劳务所得免税,还不包括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如中瑞(典)协定。免税法和饶让抵免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是最受欢迎的方法。因为这样能使我国给予外商的税收优惠,变成真正的实惠,有利于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开放。相反,主要是“输出”的发达国家则持反对态度,因为这意味着居住国将相对减少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