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一文的批判


对《胡开忠: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一文的批判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胡开忠于2008年11月10日在《中国法律信息网》上发表题为《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简称“胡文”)一文,“胡文”提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一些公司和个人正通过各种途径来侵占公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也已多次运用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理论来审理案件,例如“李学东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7769号民事判决书)”。如果说这篇文章举例写在二审宣判之前,我不与你辩论。但此事已经过去两年有余,原被告双方都很满意。不知道你从哪里掏来的垃圾判决书?
    不可否认,胡开忠是一位肯动脑筋、善于混淆视听、极其不诚信的人,也不排除是谁雇佣来“枪手”。为什么呢?因为,稍有一点诉讼常识的人应该明白,二审是双方自愿调解共同达成民事调解书的。既然,被告一审已经胜诉了为什么二审还要调解?很说不通嘛!既然,你不厌其烦地拿无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书来杜撰“胡文”,就很能说明你是居心叵测的。你用心真是良苦啊!
   二审是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二审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7769号民事判决书》就自动丧失了法律效力。不要拿“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来混淆视听!因你举例不当故而批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