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开枪杀人,蒙自警方岂能逃避责任?


 

民警开枪杀人,蒙自警方岂能逃避责任?
 
今天,笔者在人民网、敬亭论坛上读到的这则新闻《蒙自警方:民警开枪杀人属个人行为,公安局不赔偿》,确实令人震惊。
     笔者非常佩服蒙自警方的“胆识”,胆敢对公众说:“吉忠春(二级警督,属于配枪范围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体现了公安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这方面,目前也是调查组调查的范围。下一步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管理,加大对公安民警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这样的话语。自感蒙自警方确实牛B。
     别的不说,单说这“下一步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管理,加大对公安民警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就知道,这蒙自警方竟然如此的官僚;其官话、套话从其嘴中说出,竟然毫无羞色,脸不改色心不跳啊!什么叫“下一步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管理,加大对公安民警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这是人说的话吗?试问?如果民警不杀人,公安队伍建设的管理,要不要加强呢?如果民警不杀人,你蒙自公安队伍建设管理就很好了吗?
     可以说,现在的蒙自警方仍然是过去的蒙自警方,现在的管理也还是原来的管理。大家想想便知,在没有民警杀人之前,蒙自警方可认识到自己管理上存在的“一定疏漏”?可有民警曾违反过“枪支管理规定”?可有民警违反过“五条禁令”中的“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的规定?
      可以这样说,在没有民警杀人之前,在蒙自警方,“违反规定”是一种正常现象,是家常便饭。换句说,什么“带枪饮酒”,什么“管理疏漏”等等,都是习惯成自然的事了。只是这次有民警开枪杀人罢了,蒙自警方才说自己“这里也存在问题,那里也存在漏洞”,以为,这样主动自我检讨了,就能得到公众的原谅似的。其实,又有谁不知你蒙自警方的“司马昭之心”呢?
      就拿民警杀人之事来说吧,虽不能说蒙自警方视人命如草菅,但至少,在蒙自警方的眼里,百姓的人命是不值钱的,也没有什么可珍惜的。从蒙自警方的“民警个人行为”这一言论和态度中,人们也可以看出,蒙自警方是毫无社会责任心可言的。试想,如果蒙自警方有社会责任心,那么,民警开枪杀人了,怎会说这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警方的过错呢?在受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时,还公开申明“公安局不赔偿”,如果要赔,也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
     想想就很愤怒,如此毫无社会责任心的蒙自警方,居然还有脸向公众谈什么“人道”?如此警方,就是用厚颜无耻来形容其卑劣行径,也是不为过的。
      其实,人们也清楚,蒙自警方之所以说“民警开枪杀人是个人行为”,其根本原因就是怕承担责任。因为,民警开枪杀人事件,反映的不仅仅是蒙自警方在枪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而是反映了云南公安系统在枪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为了查证公安枪支管理的规定,笔者在网上进行了查找。发现,早在1996年10月1日,就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中有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为了这个“公务用枪持枪证件”,笔者在百度里查找了多次,打入许多“关键词”,只查到河南省公安厅,于2008年9月出台《河南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等等相关条款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而云南省,包括其他省在内,都没有查到相关的规定。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事。由此,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出了中央,就全部变了“味”。
     试想,如果云南省公安厅也像河南省公安厅那样来个“枪证合一”,这民警开枪杀人事件可否避免?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民警开枪杀人事件”,绝不是“民警个人行为”,蒙自警方更不能以“民警个人行为”为由而推卸责任;应当勇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展示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政治本色。[/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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