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探讨
摘要: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及其功能的重新定位。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进行改革。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市场;证券税制;证券交易印花税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沿革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课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担了对证券交易的调控等多项功能,所以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最先于
表1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变动情况表
时间 |
纳税人 |
课税对象 |
税率(‰) |
征收交易所 |
1990年7月 |
卖方 |
股票交易额 |
6 |
深圳 |
1990年11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6 |
深圳 |
1991年10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3 |
上海、深圳 |
1997年5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5 |
上海、深圳 |
1998年6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4 |
上海、深圳 |
1999年6月 |
买卖双方 |
B股交易额 |
3 |
上海、深圳 |
2001年11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2 |
上海、深圳 |
2005年1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1 |
上海、深圳 |
2007年5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3 |
上海、深圳 |
2008年4月 |
买卖双方 |
股票交易额 |
1 |
上海、深圳 |
2008年9月 |
卖方 |
股票交易额 |
1 |
上海、深圳 |
二、我国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不副实
印花税是对经济往来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凭证税,其征税依据是各种客观存在的加贴印花的凭证。印花税的开征在于为加贴以印花为凭证的经济往来提供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性,即凭证一旦贴花,国家即强制经济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印花税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分散等特点。征收印花税对于加强经济凭证的管理,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交易行为与一般的凭证书立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表现在:
1.证券交易行为,既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又是一种证券市场上的筹资行为和投资行为;同时,这种交易也是金额较大、涉及面广泛,但又相对集中的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行为。因此,针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税种的设计,应该具有纳税主体特征明显、税收征管简便、集中、税率机制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宏观调控作用等特点,很显然,这些特点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是不相符的。这也是为什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或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个别开征此税的国家,其税率也非常低,如日本仅为0.1‰。
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在法律上也不够严谨和规范,显得比较勉强。
(二)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
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仅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而对股票一级市场、基金市场、债券市场和场外市场股权等的交易行为,以及股权捐赠、继承等均不征收。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公允。因为股票一级市场、基金市场、债券市场等同样存在着投机行为;另一方面,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交易,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也不利于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作用有限,其政策效果日益弱化
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抑制股票市场的高度投机,调控证券交易行为。但历史资料显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是短暂的。如1997年5月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后,其当月的交易量比4月份降低17%,比3月份降低6%;1998年6月,调低证券交易印花税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比前一日增长20%,但此后的.交易量不增反降。此外,我们还可以发现,用证券交易印花税调节股市的交易,其效果很不理想。例如,2000年,证券交易印花税达到创纪录的477.58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3.8%,而同期我国股市的整体市盈率也达到创纪录的近60倍。由此可见,在股市持续非理性的上涨时,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末起到抑制投机的作用。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印花税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没有太大的影响。
(四)单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既难以抑制投机,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行为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采用的是不计交易金额的大小和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目前这一税率为1‰)对交易的卖方课征。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目的重要之一,就是抑制投机。但从投机的角度来看,由于其唯一的目的就是逐利,因此,只要投机者觉得有利可图,即只要有投机套利的空间存在,就会付诸行动,而不会受制于交易成本的高低。相反,过高的交易成本,使投机者每次投机获利减少,在预期资本回报率一定的情况下,反而使其单位时间内投机次数增加。这便是为什么我国股市换手率远高于国际成熟股市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这种单一的征收模式,缺乏弹性,也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原则,对调节收入差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有失公平。
三、我国证券交易税改革的原则
我国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1、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发展
首先,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与体制改革。目前境内居民储蓄率很高,企业间接融资的比重相当大,这对企业直接融资与银行信用的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证券交易税制设计时,可以考虑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直接融资,并引导企业推动体制改革的进行。
其次,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减轻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尤其是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目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这一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
第三,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总体而言,我国证券业的基础较薄弱,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成长型的市场,券商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的格局也还没有根本打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日益逼近的环境下,整体实力趋弱的国内券商的成长会受到课征较高税率的损害,这无疑会对我国证券业的整体实力增强、整体素质提高雪上加霜。
第四,证券交易税制的改革应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当前,除了丹麦,我国的证券交易税率远高于其他任何国家,较高的税率使得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也相应较高,从而减少了对证券的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制改革总体上应以下调证券交易税为主。
2、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应尽量实现税负公平
要实现税负公平原则,需要建立完整、系统的证券交易税制体系,既要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从“拓展税基”的角度出发,证券交易税种应不再实质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印花税或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对证券投资收益的调节。因此,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在适当时机开征一些新的差别化的税种(如资本利得税等)来实现。
3、变革过程中宜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政策稳定性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证券市场,对税负的承载能力存在差别;同时证券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所要求的证券交易税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导向也存在差异,因此,实践中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证券交易税制。那么,如何保持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就成为了新的课题。我们认为证券交易税制的稳定性,不是拒绝证券交易税制的变革,也不能表现为税目、税率等的固定不变,而是要体现在税制在证券市场发展导向上的稳定性。
四、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拓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而对股票一级市场、国债市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对股票捐产、转让、继承等等均不征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我们认为,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考虑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交易,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基金交易、场外交易。在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之前,对股权非转让,如:捐赠和继承也一并纳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范畴。而对国债交易,则继续实施免税政策。
(二)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我国目前股票交易实行的是对交易的卖方征收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如果再加上交易成本,投资者的单边交易成本即高达5 ‰左右,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水平也高于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因此,降低税率势在必然。另外,在拓宽税基的基础上,改变目前单一的固定比例税率,通过对股票、债券,场内、场外以及捐赠、继承等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合理证券品种、限制场外交易的目的。
(三)实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制度
我们认为,对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改革势在必然。长远看,应取消名不副实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但考虑到我国新旧税制的衔接以及兼顾两家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地方的利益,在目前的情况下,最适宜的选择是:实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制度。即:取消当前实行的二级市场上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并相应的降低税率至0.5 ‰左右;同时,对一级市场上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課征印花税,以改变目前一级市场上流转税收空白,以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