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更名


理由:

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所处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不同。

2、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方法不同。

3、事实上,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没有具体表述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规定。

4、用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思想的自然流露。

5、用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名不正言不顺。

6、不符合立法惯例。例如,过去制定企业法律制度,因为企业性质不同,制定了许多不同名称的企业法,另外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专门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法律关系。

7、这里讨论还不充分,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探讨。

笔者建议分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险法”。

但是,本法如果能有针对农村居民,其中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原则性条款,不是空洞无物的,本法则可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过渡状态,作为妥协,笔者认为也还是可以的。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