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宜出台此规定


  12月06日凤凰网消息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6日晚就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发布说明,称新批准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界限明确,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这份说明称,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新型环保代步工具,也是目前取代汽油摩托车的主要选择,同时因其其动力小、速度慢,相对安全,辅路上行驶是不会有太多问题的,有它的进步性。但如果认定它为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行驶,将会使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交通事故猛增,四轮机动车不愿意,电动自行车也不愿意,这岂不是费办不计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