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政府与民众都要做维护国家法律的践行者
二致兰州人民政府关于路桥费的公开信
洪维
从2007年5月开始,兰州市经甘肃省政府批准,开始征收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对象中的私家车主群体意见较大。今年11月,在暂停收取路桥费半个多月后,兰州市有关部门宣布再次征收路桥费18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兰州政府的解释是,对于我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合法性,省法制办于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号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甘政发199548号)中“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的规定,我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而以cctv为代表的媒体,学者专家和民众都认为,这个“等”的解释现任不能够由收费的利益相关的主体,不论是兰州市政府,还是这个城投公司自己来任意地解释。如果从道路交通管理的条例整体来看,这个“等”的扩大解释应该是断章取义,没有依据的,因为整个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它讲的是城市的道路,城市道路和一般的公路不一样,城市道路一般的原则是不收费,所以19条才专门把要收费的,可以收费的列出来。因此从整体来说,扩大解释就错了。再一个,既然这是一个国务院的条例,一个行政法规,那么有权威的,真正解释权的是国务院,而不是兰州市,或者城投公司,所以这两点,都站不住脚。
无论是兰州政府的解释,还是媒体学者民众的解读,那就是兰州政府与民众都要做维护国家法律的践行者,可是,政府与民众的理解却是背道而驰的!实际上双方都是在做鸭对鸡的事。
兰州路桥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仅是兰州政府一家之言,而反对者却是从兰州市甘肃省波及全国,从媒体学者到民众。如果从路桥费的支持度来看,反对路桥费提出意见的人们成大多数。
即然兰州政府与民众都要做维护国家法律的践行者成为共识,而没有裁判员,我们不妨学习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2日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上,讲的一段话:“要切实尊重人民群众在制度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吸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要扩大政府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建立政府立法听证制度,探索研究行政决策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保证公开听取民意常态化。”
温总理曾说:“其实要说法律的重要,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因为整个国家的建国方略就叫依法治国,这是从大处讲。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对于一个社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温总理的讲话精神,为我们讲解了法治精神的核心:第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四,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群众中宣传普及。第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讲话,为兰州政府与民众达成共识找到了解决方法,政府的单向管理,要向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互动式管理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兰州政府与民众都要做维护国家法律的践行者的目的,否则,都是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