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难伸张!绥化政法委包庇违法办案单位


作者:黎明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用事实说话  用证据报道 看黑龙江12.3案卷 

质疑绥化政法委“戏说三级公安侦查终结”之四

    强烈质疑:海伦公安局原刑侦局长高祥友伙同检察院原刑事检察长康有志,曾将两起抢出租车并杀人的团伙同案犯吕长海、在2004年1月7日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滥用职权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犯罪事实枉法摘出后、撤强、取保!由于被害人家属控告,罪犯吕长海被绥化公安局专案组(总指挥系刑侦局长王海滨)归案。也许王海滨因高祥友是自己的下属,在正义与邪恶的选择上,王出卖了正义和良知,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犯罪事实再次枉法摘出!包庇了海伦公检机关明显造假的事实!隐匿了案发两个现场的勘查录像带及被害人尸体解剖录像带;隐匿被害人尸体解剖记录原件、现场提取的杀人犯血指纹等多个关键性的证据;对本案涉嫌包庇罪多人没给抓捕。

    下面就是多个被贺健造假的法律文书,已经形成造假证据链,恳请绥化政法委不懂《刑法》的领导找一个稍微懂一点法律知识的来帮助你们识别一下卷内不计其数造假形成的事实!——罪犯吕长海的逮捕证被改后竟然没给加盖公安局的公章!

图片(十七)呈请刑事拘留张明报告书

    2003年12月4日由海伦公安局办案人贺健填写对犯罪嫌疑人张明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详见图片上记载内容。

图片(十八)已被曹勇更改后的呈请刑事拘留吕长海报告书

    2003年12月5日海伦公安局办案人曹勇填写对犯罪嫌疑人吕长海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中、将吕长海投案自首交待参与抢杀冯伟的主要犯罪事实摘出!

图片(十九)罪犯张明拘留证

    2003年12月4日海伦公安局办案人贺健填写对犯罪嫌疑人张明执行拘留证、字【2003】182号;2003年12月4日17时向被拘留人张明宣布;接收民警:田国军签字,此证上写(看守所印)一处、没有加盖看守所印章。

图片(二十)罪犯吕长海拘留证

    2003年12月5日由海伦公安局办案人贺健填写对犯罪嫌疑人吕长海执行拘留证、字【2003】183号;2003年12月5日21时向被拘留人吕长海宣布,接收民警:刘海军签字,此证上写(看守所印)一处、没有加盖看守所印章。

图片(二十一)罪犯张明拘留通知书(副本)

    罪犯张明拘留通知书(副本)记载:海伦公安局2003年12月4日17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明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副本)、字【2003】182号;被拘留人父亲:张炳恒签字,收到时间:2003年12月4日(时:没填)。办案人:无人签名,年 月 日 时:没填写。

图片(二十二)被贺健更改后(摘出抢杀冯伟犯罪事实)的罪犯吕长海拘留通知书(副本)

    这份被改过的吕长海拘留通知书(副本)记载:海伦公安局已于2003年12月5日“22时”将涉嫌抢劫罪的吕长海刑事拘留。拘留通知书(副本)、字【2003】183号;被拘留人父亲:吕树臣签字,收到时间:2003年12月5日21时。办案人:无人签名,年 月 日 时:没填写。

    因为此拘留通知书(副本)被更改前、记载吕长海的罪行是“参与两起抢劫出租车及杀人罪”;贺健将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罪行摘出后就要将“抢劫杀人罪”改为“抢劫罪”,所以贺健将宣布拘留吕长海的时间由2003年12月5日21时给错写成了22时;详见吕长海拘留证记载时间是2003年12月5日21时。

图片(二十三)被贺健明显造假后的呈请延长(罪犯张明)刑事拘留报告书

    被贺健造假后的呈请延长(罪犯张明)刑事拘留报告书记载的理由及依据:犯罪嫌疑人张明于2003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因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呈请对其刑事拘留延长至七日。

    事实是:海伦公安根据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50分投案自首交待、在同心乡抢劫两起出租车及杀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罪犯张明因抢劫杀人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海伦公安局在2003年12月7日出具呈请延长(罪犯张明)刑事拘留报告书,延长拘留时间是三十日(不是7日)。

图片(二十四)被明显造假后的呈请延长(罪犯吕长海)刑事拘留报告书

    被造假后的呈请延长(罪犯吕长海)刑事拘留报告书记载的理由及依据:犯罪嫌疑人吕长海于2003年12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现因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呈请对其刑事拘留延长至七日。

    事实是:海伦公安根据吕长海2003年12月5日17时50分投案自首交待、在同心乡抢劫两起出租车被杀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罪犯吕长海因抢劫杀人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海伦公安局在2003年12月7日出具呈请延长(罪犯吕长海)刑事拘留报告书,延长拘留时间是三十日(不是7日)。

图片(二十五)延长(罪犯张明)拘留期限报告通知书(副本)

    被贺健改过的延长罪犯张明拘留期限报告通知书副本,字【2003】013号。通知书内容记载:海伦市第一看守所:因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第69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张明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03年12月7日至2003年12月11日。

    事实是:延长刑拘的时间从2003年12月7日至2003年12月30日。详见海伦检察院在2004年1月7日批捕张明、吕长海依据的原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的日期是2003年12月30日。

图片(二十六)延长(罪犯吕长海)拘留期限报告通知书(副本)

    被贺健改过的延长罪犯吕长海拘留期限报告通知书副本,字【2003】014号。通知书内容记载:海伦市第一看守所:因案情复杂,根据《刑诉法》第69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吕长海的拘留期限,时间从2003年12月8日至2003年12月12日。

    事实是:延长刑拘的时间从2003年12月8日至2003年12月30日!详见海伦检察院在2004年1月7日批捕张明、吕长海依据的原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的日期是2003年12月30日。现卷内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的日期被造假为2003年12月15日。也就是说检察院批捕张明、吕长海二罪犯依据的12月30日的海公捕字第094号提请批捕书卷内没有!!请求查处海伦公安如何造出两个日期不同、且是同一序号的094号提请批捕书!!!为何要这样造假?

图片(二十七)贺健书写的呈请交纳保证金报告

    质疑贺健造假露出多处马脚的其中之一:

    看图片(二十三)贺健书写的(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报告书中)犯罪嫌疑人“张明”二字,对照图片(二十五)被更改的张明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右下角处、被拘留人签字是贺健给签的“张明”二字!这是贺健更改原来延长张明刑拘时间30天为7天后,没有到监狱去找张明补签名字,“张明”二字上的指纹印也因此断定不是罪犯张明的指纹,对照图片(十九)见被拘留人“张明”亲笔签名。请求公安部鉴定笔迹和指纹,更进一步的确定贺健改卷!!贺健代签的“张明”和下文代签“吕长海”是使用同一只笔。

    质疑贺健造假露出多处马脚的其中之二:

    看图片(二十六)被更改的吕长海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右下角处、被拘留人签字是贺健给签的“吕长海”三字!对照图片(二十七)呈请交纳保证金报告书中贺健书写的犯罪嫌疑人“吕长海”三字,不用鉴定就能看出是贺健一人书写。贺健改原来延长吕长海刑拘时间30天为7天后、没到监狱去找吕长海补签名字,显然“吕长海”三字上的指纹印也因此断定不是罪犯吕长海的指纹!对照图片(二十)被拘留人“吕长海”亲笔签名。请求去鉴定笔迹和指纹,更进一步的确定贺健改卷!!

    敬请看系列报道五:掩耳盗铃!绥化政法委自欺欺人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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