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昨天发布《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意见提出,到2009年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地区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
同时要求,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