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的钱”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收”?
原南京市六合区建工局局长汪某某利用掌握的人事任免、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等权力,收受他人贿赂151笔,总额106.4万元,甚至自己的钱被偷,也要让下属用公款弥补。汪某某在干部任用、工程监管、企业改制等领域,大肆为这些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近日,他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转自《扬子晚报》)
贪官落马,总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而每每分析一下贪官落马的轨迹、回顾一下贪官落马的劣迹,也总能引起人们一些反思、深思,当然,贪官汪某某也不例外。
贪官汪某某是因为受贿而获刑的。他受贿有一套自己的“独门秘笈”:嘴上说“不要害我”信封照拿;谁给钱他就提拔谁;收人钱财替人办事;他帮奸商“摆平”劣质工程。受了那么多的贿,还很有理由,汪说,他知道,那些行贿人都是在用公家的钱,为私人的发财和升迁铺路。回顾汪某某受贿的全过程,活脱脱就是一出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
“那些行贿人都是在用公家的钱,为私人的发财和升迁铺路。”好一个受贿理由,好一个歪理邪说。难道别人送的“公家的钱”,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收”为己有?
《宪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你收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受贿罪,至于对方的钱是公家的还是自己的,不是收受的借口,更不是受贿罪的构件之一。
但是,这样的法律常识,在我们的一些贪官那里,不是不知道,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因为在他们的眼里“公家的钱”不拿白不拿,不用白不用,不收白不收,不贪白不贪。而对于那些用“公家的钱”来打点和行贿的时候,也存在这样的思想,认为反正不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因此也就不心疼,出手也就会很大方,当然,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拿“公家的钱”办“自己的事”已经习惯了,甚至麻木了。正是这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拍即合,一送成交。
不错,钱本来就是用来花的,“公家的钱”,也不例外。但是,正因为那是公家的钱,就应该为公家做事、做公家的事;而公家的钱又是取之于民的,就应该用之于民,为民办事、为民做事。也许有人认为,自己也是人民,也应该享受到“公家的钱”。但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方式使用“公家的钱”,是不道德、不允许,甚至有可能是犯罪的。
当然,贪官在很多时候,也是会讲和说一些冠冕堂皇的话,比如“不要害我”、“少来这套”,以此来作为回避、推脱受贿,打发送礼的借口。但是,很多情况下,能够真正坚持做到的又有几人。因为“官不打送礼的”,在很多为官之人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了,甚至还有一些官员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在盼着人来送礼。原杭州上城区近江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张启超的指挥部办公室,成了他收受贿赂的前沿阵地,其受贿的三百多万元钱物中,有近百万元是在办公室收受,甚至在大年初一张还跑到办公室受贿。实在是疯狂之极,可恶之至。而那些借着、拿着、揣着“公家的钱”在年关、节前到处跑和送,想谋求私利的官员,更是大有人在。
公款消费、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娱乐,尽管从上到下,各种禁令、要求、规范,很多很多。但是,越禁越多的现象还是时不时地出现。这是因为有些官员平时就已经将用“公家的钱”当成了习惯,看作了自然,习以为常了。用公家的,花公家的,当然,行贿时也可以用“公家的钱”垫上,受贿时也就会心安理得地照收不误。
做人要有良心,做官也要有官德。但是,在少数官员那儿,良心、官德等,只是挂在嘴上的美丽的谎言,或者是说给别人听、要求别人做的。他们往往自恃有权有势,因此便可以无所不能、无所不做、无恶不作,以致对于“公家的钱”也就能“心安理得”地收和要了,这其实就是德上出了问题。因此,破解、破除官员这种不正常的“心安理得”,势在必行。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日前强调,现在一些干部出问题,主要不是出在才上,而是出在德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加强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官德教育和养成,也是功在千秋的大事伟业。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只有随时随地对官员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监管,使其运行在阳光下、规范在监督里,才能防止权力发生变异,预防各种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事件、案件发生。也才能倒逼官员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践行科学发展观,彰显党的先进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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