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风田:养老转移接续办法:半截子工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发布。细细阅读了全部条文,只有一个感觉:止不着的失望,基本上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半截子的工程还真不少。虽然有一些新意,比如规定对转移接续要求3个15日完成、允许农民工也可以进行转移接续等等。但还是有不少的大问题,主要包括:
其一,农民工养老退出权被取消?
在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如果这条对农民工也适用的话,就是一个大倒退了。过去的农民工在年末时可以把养老金领取,也就是有退出权。如果允许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但取消了他们的退出权,这对农民工来讲很难接受。目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条例还没有发布,也没讲是不是还发布,只是希望不要轻易把农民工的退出权给取消了。
其二,人为地提前10年固化了允许转移年龄,中老年人的利益没有照顾到,是半截子工程。
在第五条第二款,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是一个半截子工程,等于为保护地方利益牺牲了中老年人的利益。并且把不允许转移年龄比退休年龄还提前10年,这对老年人太不公平。我国老年人由于子女到外地工作,老年人退休后不少也选择随子女走。这样的规定,其实对这类老人很不利,不能仅仅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取消了这些人的利益。当然规定可以考虑到流入地的压力。但应该有一个折衷的规定,允许转移,但待遇不一定拉平。这样就能够省去诸多的不便。
其三,统筹部分只允许带走12%,一半多一点,其实也不公。
企业统筹按工资的20%交纳,但却只允许12%的转移,留下买路钱8%,是不是不公?企业之所以给职工交纳20%,是因为职工为企业服务了。现在为了保护地方利益,留下了近一半,全国算起来要有5千多亿,也是一笔大数。但对转移者来讲是不公的,个人帐户不多,统筹的是大头,现在只有不半多一点带走,量还是有太少了点。
其四,农民工养老部分虽然规定的不少,但实质性的内容还是太少。
在第九条专门讲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主要包括: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如果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进行更合理的规定,允许农民工有退出权,还是需要更全面地更人性化的考虑。
(评论者郑风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养老转移接续办法:半截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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