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从成都这起事件可以看到,一座1996年的建筑在2007年的十多年后才被定性为违法建筑,当地管理部门本身是存在问题的,如果愿意可以找出许多法律制度来做这样的定性,没有规划许可证就是违法,其实类似历史形成问题的房屋很多,有地方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让房屋所有者单方承担。什么是违法(章)建筑?政府必须解决如何界定违法(章)建筑的问题,必须给老百姓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不这样,那么我们有理由担心自己所居住的房屋一不小心也被定为违章建筑。
另一方面的问题,拆迁补偿的合理定价该如何确定,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补偿还是其他。由于我国土地的国有制决定了房产具有不完全产权性,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对于所有者来说仅有使用权,事实上在城市化进程中经常遇到房屋拆迁出现的纠纷,很大的关系就是这种非完全产权所导致的。很显然政府由于拥有土地所有权,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拥有主导地位,就是可以决定土地的用途,原有的使用权很有可能因某种原因提前终结。政府一方可以依靠权力定价,开发商也可以定价,只有房屋的所有者没有定价权,甚至讨价还价都成问题,许多纠纷往往最终拆迁者获得优势。年初发生在内蒙赤峰市的一起因强拆导致的自焚事件很有典型意义,在开发商与房屋所有者无法达成一致时,赤峰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决定了房屋所有者的命运,必须接受开发商提供的条件,判决要强制执行,而被拆迁者难以接受,所以导致悲剧的发生。
城市化进程中暴露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在英国只要房屋拥有者不愿意,再高的出价也无济于事,这就是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如果不能保证私人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地位,悲剧仍会上演,因为在利益争夺中,双方的地位不同,强势的一方就会这样做:我们的出价已经够高了,不要漫天要价,不行的话我就“拆”了你。不过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激化社会矛盾,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双方地位平等原则,更不符合中共中央所倡导的和谐社会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