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律师就“球蛋白事件”刑讯逼供致死案上书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8月25日 北京益仁平中心
8月12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对轰动全国的南昌市刑侦部门刑诉逼供致死案做出了一审判决。4名被告中,邓鸿飞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夏向东以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郭松林和熊玉儿则被认定犯刑讯逼供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这一案件,11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最高法院对于刑讯逼供问题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希望统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和定罪处罚,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杜绝忽悠的刑法理论淘空法治公义的座基情况出现。
紧急请求最高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公民建议
----关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依照故意杀人罪是否需杀人故意做出司法解释之请求
案由:2009年6月26日 联合国潘基文秘书长在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致词重申,人人享有免于酷刑恐惧的权利。在任何社会、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可以施行酷刑或任何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我国对于酷刑问题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酷刑在我们国家客观存在,并趋于常态化、残忍化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刑法条款常有从轻处罚的倾向。
我们同时还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出现了极大的混乱,同样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定罪却差别巨大。处罚当然相差更大。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最低三年,而刑讯逼供罪却最高三年。
2008年8月8日,万建国因涉嫌在江西博雅案件犯罪,被南昌公安局刑拘后,审讯过程中被警察活活打死。 庭审中了解到:审讯过程中第一组警察将万建国反身手铐铐起来并用麻绳穿过手铐吊起来,电棒电击等方式打击,折腾了一晚上,第二天,第二组警察继续拷打,反身吊起来,用木棒、电棒暴打,万建国于当天上午11点左右被打死。
2009年6月9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第一组参与刑讯逼供的警察全部按照不起诉处理,第二组仅仅有三位邓鸿飞、郭松林、熊玉儿提起公诉。其中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鸿飞;以刑讯逼供罪起诉郭松林、熊玉儿。夏向东作为他们的领导,因涉嫌指使其他人实施刑讯逼供也同样以刑讯逼供起诉。在开庭前,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与公诉人就罪名问题进行了交流,代理人认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全部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公诉人没有采纳相关意见。
2009年7月1、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对本案所起诉的罪名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庭审后,被害人代理律师与本案的承办法官就罪名进行了交流。并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院提请明确的司法解释之建议,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是否请求属于法院职责,无义务告知律师。
我们认为:本案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我们认为:该规定意思清楚明白:刑讯逼供案件致人伤残的,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杜绝司法弊害而采取的强行性规定。
但是就是这样清楚清晰的条文,在本案中司法机关提出如果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需要有被告的“主观杀人故意”。如果没有证据有主观杀人故意,则按照故意伤害罪或刑讯逼供罪定罪。
我们认为:从立法技术而言,如果刑讯逼供中出现了死亡的结果,还要强调主观上杀人故意,显然该条文就显得赘述,可以直接依刑法故意杀人的条文就可以了,不需要特别规定。这个条文显然不是为了要重复故意杀人罪的条文,而是为了严惩刑讯逼供。
就其主观故意而言,刑讯逼供者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在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再考虑其中的主观是过失与故意在生活的经验是说不通的,在逻辑上也不可能。因此法律直接规定了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法律条文的构成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属于法律条文中的“处罚”部分,而不是“事实”部分,事实部分已经在本条的第一款清楚的陈述了;对于导致死亡结果的,则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法律适用混乱和差异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尊严,降低司法的严肃性。我们不希望在万建国案件中再出现这样辱没司法尊严的情形出现。我们更不希望对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有谬误的解释。
特建议:
最高法院对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是否需要满足主观需要具备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我们紧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该公民建议,希望统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和定罪处罚,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杜绝忽悠的刑法理论淘空法治公义的座基情况出现。
建议提请人: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张凯律师
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 刘巍律师
连署人:
腾彪 北京 法律学者
甄鹏,山东,法律学者
邓泽平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王惠民 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建兵 湖北武汉 律师
杜江辉 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荆 北京 律师
柏平亮 北京 律师
龙永生 浙江 律师
引自:http://www.yirenping.org/article.asp?id=267
附一:新闻回放
“球蛋白事件”刑讯逼供致死案
2008年5月22日至28日期间,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生注射江西博雅公司生产的“静注免疫球蛋白”致六人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5月30日,江西省公安厅成立了专案组查办此案。警方怀疑有人在涉案的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液里做了手脚,南昌县医药公司销售员万建国被列为嫌疑人。
2008年7月5日凌晨,万建国被警方带走调查,之后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的8月8日,万建国在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的审讯室中死亡,年仅43岁,死亡时全身上下伤痕累累,其状惨不忍睹。据事后法院查证,在2008年8月7日晚6时之后的长达17个小时中,万建国遭到两批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被反身吊挂、电警棍电击和木棍击打等。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博雅药品致六人死亡事件”仍无结果。万建国被刑讯逼供致死案发后,警方对“博雅事件”的调查也已停止,至今已近一年。
受害人家属:一审判决难服人心 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建议
受害人万建国的家属表示,这一判决结果“非常不公”、“处罚太轻”,纵容了刑讯逼供者,他们将申请检察院抗诉。7月23日,在该判决做出之前,受害人万建国的两位代理律师张凯和刘巍向最高人民法院紧急提起了建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做出统一的司法解释。这一行动得到了北京、江西、浙江、山东、湖北、陕西等地共计11名律师和法律学者的支持。
张凯,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北京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二人在律师行内以参与公益诉讼而著称。万建国被刑讯逼供致死后,他们接受了万建国家属的委托,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参加了整个诉讼过程。
回放:检察院起诉决定待商榷 律师建议未获采纳
据报道,“博雅事件”中共有9名涉案警方人员被调查,检方最终对前述4人提起公诉。而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夏冬、副中队长吴传龙和民警李辉、帅毅、聂军等5人,则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检方决定不予起诉。
对南昌市检察院的这一决定,张凯和刘巍对罪名的认定和被诉对象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这9名涉案警察,并将该意见与公诉方进行了沟通。两位律师认为:根据检方的侦查结果,涉案的9名警察在同一犯罪故意下对万建国进行了刑讯逼供的伤害行为并最终致其死亡,构成刑讯逼供的共同犯罪,理应以同一罪名起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现本案发生了受害人万建国死亡的结果,因此对该9名涉案警察应该以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起诉。但是,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并没有采纳他们的意见。
7月1日,邓鸿飞等4名警察坐上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法院门外,万建国的家属打出了横幅抗议。在法庭上,张凯和刘巍再次对起诉的罪名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庭审后,张凯和刘巍与本案的承办法官就罪名问题进行了交流,并请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曰是否请求属于法院职责,无义务告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