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2010 中国贸易深度损害之忧


“特保”惊变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批准对中国轮胎的特保制裁。从9月26日起,美国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3年的惩罚性关税,即在现有4%税率的基础上,第一年增加35%,第二年增加30%,第三年增加25%的关税。

  这就是今年9月份美国限制中国轮胎进口的“特保案”。时至今日,它已经不再是哪一个案件的专指,相反,它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了贸易保护的代名词。随着特保案内涵与外延的不断扩大,它展示给人们的,是全球经济社会正在迎来的巨大变革。

  纷纷嚷嚷的2009年留给了中国7道特保调查的深重伤痕,也使中国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国。截至2009年8月,中国出口出现了历史上连续10个月的负增长。不仅如此,展望2010年的贸易前景,现有贸易格局仍有持续恶化的趋势。中国甚至没有时间梳理2009年的贸易“伤痕”。新的战争已经开始了。

  12月11日,第十二次中欧领导人会议召开,欧盟统计局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欧中贸易统计数据,指出:“中国不但仍然是排在美国之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同时在欧盟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还从同期的14%和6%上升至17%和7%。”

  美资深贸易法律顾问瑞夫也在2009年底指出,“中美双方互为对方的第二大和第三大的贸易伙伴,两者的贸易额已经达到4000亿美元的规模,美国的出口额增长了330%,中国的出口额增长了230%。中美两国的贸易规模非常大,而且是非常成熟和复杂的贸易关系。”

  “不管我的评价是否准确,这就是中国深受贸易保护其害的重要原因,在世界经济仍面临失业率飙升、财政赤字剧增和消费不振等诸多挑战的情况下,中国的贸易数字很容易继续成为别国贸易保护的重要借口。”贸易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实施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的协定税率,并最终完成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全部降税承诺。不过,专家指出,最终可进行的降税幅度已经很小,可刺激的进口额度并不会太大。这也就是说,对上述贸易逆差的数据不会带来太大的变化。

  由此可见,2010年的贸易保护趋势依然严峻,尤其是伴随中国产业升级的大背景,各国的贸易保护将花样频出,而每一个案件,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正变得越来越大。

 

“反补贴”:中国贸易重大软肋

损害级别★★★★★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杨益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自2008年到2009年9月,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启动了20起反补贴调查,其中有19起是与反倾销调查合并调查的,中国连续3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预测,“在国际反补贴形势影响下,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之间关于补贴与反补贴的纷争将会日益增多。”

  的确,从2004年加拿大发起对华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到2006年美国发起中国加入WTO后的首次反补贴调查,再到现在每年20起反补贴调查,整个案发曲线呈极陡峭的上升趋势。

  分析其原因,一个大背景不容忽视,即中国现行的补贴政策,有相当大的部分与SCM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和中国入世承诺承担的义务并不相符合,给他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可乘之机。

  随着中国应对反倾销的力度逐渐增大,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截至目前,有近80个国家承认),中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也将越来越严峻。

  某种意义上来说,反补贴与反倾销是两套存在悖反的游戏规则,企业往往通过证明市场经济地位来证明自己不存在反倾销行为,但这又使得反补贴失去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保护伞。

  很多发达国家就是看中这一点,通过合并反补贴与反倾销(双反)来获取更为有利的证据。据接近欧盟商会的内部人士称,“近年来欧盟已经在密切关注中国的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收集和研究中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

  贸易专家Michael认为,“在中国全面重构和设计中国的反补贴立法体系和制度框架之前,反补贴已经成为了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一大软肋。”

 

337调查:阻击中国产业升级

损害级别★★★★★

  2009年12月10日,应日本先锋公司(Pioneer Corporation of Toyko)和美国凯新达电子有限公司(Pioneer Electronics)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多媒体显示器及导航设备、系统及零件,以及其同类产品启动337调查。

  而在此前不久,美国已对中国发起了进入2009年以来的7起337调查,涉及显示器、打印机、闪存、照明设备、化学品等多个行业领域。

  区别于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的危害可直达整个行业甚至上下游产品,“即使你不是强制应诉企业,一旦应诉企业败诉,同行业企业也将受到牵连。”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合伙人张毅告诉记者,“与此同时,一旦被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采用普遍排除令,即使没有被列入诉讼名单的产品,只要直接或间接出口至美国,甚至包括这种产品的下游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均可能属于被禁止进口的范围,从而失去美国市场。”

  来自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统计显示,“随着我国出口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337调查也在逐步升级。反应在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集中于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包括电子、化学、轻工、机械、汽车和皮革等。”

  “同时,337的起诉理由也在不断扩大,从绝大多数基于专利权的起诉,到基于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乃至于商业外观的起诉等等,让人防不胜防。”

  与此同时,由于337调查对专业性要求极高,加上调查所需的昂贵的律师费和专家费等正越来越成为企业应诉的障碍。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教授张平指出:“企业应诉337未必就是上策,从庞大的费用支出来看,337调查某种意义上恰恰是美国利用规则创造的商业机会。”

 

技术性法规:REACH壁垒正式发威

损害级别★★★★

  “除了显性的贸易保护,发达国家也开始利用技术、环境、气候、碳关税等实施隐性贸易保护的意图。仅在2008年,我国就有36%的出口企业受其影响,贸易直接损失达505亿美元,”杨益说。

  事实上,名目繁多的新贸易壁垒已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从ROHS指令、WEEE指令再到REACH法规,中国出口产品遭遇了来自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重挑战。

  尤其是REACH法规,作为有史以来中国遇到的最复杂,涉及面最广、影响巨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经历了2006年以来的风声鹤唳之后,在2009年开始全面登台,并在2010年进入“发威”倒计时。

  REACH即“Registration,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REACH法规虽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直到2008年12月1日,分阶段物质的正式注册工作才开始启动。2009年6月1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限制条款开始生效,它才第一次显示出其威力所在,即输欧产品若不符合限制条件,将面临被召回或撤出欧盟市场的风险。

  “说白了,这是一个硬性指标,如果企业仍沉醉在错觉的安全感里,风险很可能会不期而至。”REACH专家如是说。

 

产品责任诉讼:与贸易保护如影随形

损害级别★★★★

  尽管产品责任诉讼很难称得上是一种贸易壁垒,但是近年来,它却与贸易保护如影随形,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产品的出口。2009年出现的大范围住房建材、宠物食品、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诉讼,正在敲响中国产品出口风险的警钟。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全球诉讼业务部负责人Walter律师告诉记者,“现在中国企业的出口风险越来越大。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客户(消费者)可以在企业(生产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针对产品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在严格责任条款下,即使客户和生产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产品没有达到他承诺的水平,客户还是可以诉讼。”

  而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更是将此风险进一步加大,“假设一个手机,卖了200美元,并不是不好,但相对它的实际功能价值150美元来说,差了50美元,如果单一消费者告产品价格过高成立,所有用户都可以索赔。”Walter说。

  另外,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不仅能在国内产品责任诉讼中更便于原告在受害地法院起诉,同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向同情弱者,即同情与公司打官司的个人。种种现实,对出口企业均造成了重大不利。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实施严格的产品责任法规外,欧盟也有很多加重产品责任的规定。而来自路伟律师事务所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专家则告诉记者,“欧美正在修改并进一步加重其产品责任法规,甚至可能是州的法规,这不太容易引起中国企业的重视,但隐藏的风险却非常大。”

 

高技术出口限制法案:重要性陡增

损害级别★★★★

  2009年11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访华期间回应温家宝总理:将改革目前美国对中国实施的高科技出口管制制度,增加高技术产品出口。然而,与奥巴马所做回应对应的2009年,却是美国对华高技术出口案频发的一年。

  尽管有专家告诉记者,“美中贸易安全委员会作为美国右翼,经常使用并不准确的数据来煽动国会议员,挑唆对中国的制衡。”但从侧面来看,除了作为谈判筹码之外,高技术出口限制法案很可能会成为美国对华贸易制裁的重要借口。

  除了对国家间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之外,高技术出口限制法案对企业贸易行为的影响也正在增加,不仅将控制对象由原厂扩展到贸易商、出口商和个人。同时,美国最新通过的2007年出口管制法案,从立法上大幅度提高了高科技出口的管制级别和违规惩罚力度。

  近年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耗费巨资制定了一套严密的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规定(简称EAR,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将个人和组织的出口行为和所有涉及到美国原产地和美国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都纳入了管制。并于2007年6月19日发布最新关于对中国高科技产品出口限制的规定,简称“China Rule”。

  2009年,轰动美国的“驰创案”中的弛创总经理助理Rita就告诉记者,“根据美国技术出口法案的要求,对每一项出口的产品进行ECCN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编码,这一编码被强制性地加入到报价、订购、开具发票、货运报关等国际贸易的各个流程。”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对ECCN编码的查询,及受控名单的问询却并不容易,随着中美贸易逆差持续,这方面的风险正在陡然加大。”

 

 

名词解释

337调查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作者: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