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带薪核桃假”外,公务员还能带薪做什么?


  云南省大姚县政府在昆明市举行的“大姚核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启用新闻发布会上称,为发展核桃产业,县政府首次颁布了“公务员带薪休假1年种核桃”政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政策规定,种植核桃所批的请假日不在轮休假中抵扣,在年终考核统计出勤情况时,视为出勤,不影响晋级和职称评定等。(来源:中新网)

  看罢这条消息,笔者真的很羡慕大姚县享受“带薪核桃假”的公务员,他们不仅“旱涝保收”拿着国家的俸禄,还能在当地政府“公务员带薪休假1年种核桃”土政策的庇护之下,获得种植核桃带来的经济效益(其中种植的乐趣也一定不一般哦),怎么能不叫人羡慕呢?!

  笔者之所以说大姚县“带薪核桃假”是个土政策,不是没有道理的。

  首先,且不说“带薪核桃假”政策有失公允,更有悖社会公平。我国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做法早就有过尝试,但后来都被否定了,其原因不言自明。对此,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大姚县“带薪核桃假”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

  其次,“公务员带薪休假1年种核桃”政策,直接与公务员法相抵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谁给了大姚县政府“公务员带薪休假1年种核桃”这么大的权力?!

  第三,“带薪核桃假”扰乱了正常的核桃生产与销售秩序。允许国家公务员带薪参与核桃市场竞争,就会产生权力寻租,造成挤压其他核桃生产、经营者市场空间的可能,造成官农不分、官商不分的局面。“带薪核桃假”正常的公务谁来处理?“带薪核桃假”如果不会影响机关工作,那么是不是说明一些公务员在占有着国家资源呢?是不是可以把他们精简出公务员队伍呢?

  大姚县政府急于发展本地核桃产业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公共权力的滥用,一定会导致社会的公信力的严重丧失,古人尚且明白“在其位,谋其政”的道理,而作为有法可依的政府,为什么可以执法不严呢?!大姚县可以休“带薪核桃假”,那么其他地区公务员是不是也可以休“带薪蜜枣假”、“带薪苹果假”、“带薪烟草假”……“带薪海产假”呢?!

  “带薪核桃假”——成何体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