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社会到底“黑”了谁?!


摘要:

  即将迈入2010年新年之际,又一个新名词产生了——“网络黑社会”,到底什么是网络黑社会,笔者将从所谓网络黑社会的前世今生说开去,同时从法律层面剖析这一名词背后的市间百态。

 

关键词:

  网络黑社会 水军 口碑营销 滥用 规制

 

正文:

  “近年来,传统广告公关业务正在迅速走向网络,一些以“公关公司”或“营销公司”名义注册的公司,不仅能为企业提供品牌炒作、口碑维护等服务,也能按客户指令密集发帖,人为制造热帖来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甚至能左右法院判决。这些公司被称作网络打手公司,有人将其形容为“网络黑社会”。”这段经济半小时节目的内容,让笔者陷入了沉思。

  网络曾几何时,已经成为了网民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乃至影响到了相关法律的存废,从孙志刚案到邓玉娇案,从贪官因人肉搜索而落马,到周老虎造假案发,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说,网络民意通过网络这一工具进行表达已经被发挥的淋漓尽致。

  慢慢的,这样一种网络的意思表达被赋予了商业色彩,口碑营销、博客营销纷纷出现,营销已经改变了其自卖自夸式的手段,而改用更为隐蔽的口碑营销,这种营销方式由于其评价者的立场相对于出售方更为客观,所以,其评价也看似也更为公允和客观。然而,商家不断重视口碑营销的同时,与此相伴生的是,淘宝的刷钻产业,一种用金钱换取交易记录和交易好评的交易。

  最终,升级版本出现了,也就是本文一开始所提到所谓“网络黑社会”即网络公关公司,网络已经成为了网络公关战的重要工具和战场,一个普通的网络公关公司都号称统领十万水军,为自己的客户通过水军发贴和跟贴来摇旗呐喊,也按客户的需要向竞争对手发起无形的网络舆论攻击。

  笔者作为法律从业者,对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进行一番从里至外的法律分析:

  1、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由于网络公关这一领域未设定特别的前置审批要求,故网络公关公司如果只要是经工商局正式注册的公司,那么其经营主体的资格便不违法;

  2、主营业务是否合法?

  如果网络公关公司的主营业务以不侵犯其他主体的权利及不违反法律为限,进行所谓的发贴和删贴,当无问题,但如果超出这一界限外,则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如果主营业务是品牌炒作、口碑维护、诋毁竞争对手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品牌炒作、口碑维护涉及到虚假宣传,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了其不得虚假宣传的法定义务,那么,工商部门等行政机关有权对其委托网络公关公司进行操作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但从网络公关公司本身而言,其发挥的作用更像是一个广告公司,但在法律未明确界定其公司属性前,相关主管部门一时还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但无论是网络公关公司还是经营者可能会因诋毁其他主体的名誉或商誉而构成侵犯名誉权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诋毁,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4、为什么目前还没有针对网络公关公司及其委托公司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乃至刑事诉讼?

  取证难是问题的关键,也是网络公关公司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对于普通的民事当事人,如何从一个个虚拟的ID背后找出发贴人,再按图索骥的找出网络公关公司及背后的委托人,简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如果一旦涉及到刑事案件后,在网监及信安部门的支持下,通过IP地址的定位再顺藤摸瓜查清事实从技术是完全可能的。

  

  市民社会在遵循着“权利不可侵犯”的同时,也进行着“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制,网络是现行中国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项重要工具和通道,但该项权利被不正当的滥用时,被侵权人应该及时主张权利而非以暴制暴,而相关部门则应当为被侵害的一方提供足够的便利,以补足当事人举证技术力量不足的缺憾。笔者担心的不是网络公关公司得不到严惩,毕竟商战的当事方才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也只有他们才需要决定是否主张相关的权利。

  

  只是到头来,网络黑社会为了一己私利“黑”掉的是千万网民辛苦争取来的网络正义。。。。。

  

本文作者:周宾卿,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上海数码互动娱乐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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