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何面对犯罪嫌疑人,如何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认定,以及是认为其有罪,还是无罪,着实际上是和不同的司法体系有关,而我们现在的秉持的有罪认定,这些人一旦进入嫌疑人的视野,就会是在用有罪之身而对待,因此就会少了许多人性的关照。
文章强调,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而这一切的实现都需要以转变执法理念为基础,而执法的效果如何,文明执法的过程也是很需要的。必须更加注重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这一理念根植于每一名民警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
为什么要重提这样的一个老问题,也是实在是一些除了问题的执法,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侵犯,更重要的是会损害政府的执法形象,使得人们无法认同现代社会中的人性文明执法最基本的意义。而假如不是如此,那么人性中的性善就会被性恶,取代就会让人性中的罪恶释放。久此以往,就会造成恶性循环,最终会使得执法者自己在执法的累积中,失去民心失去百姓的信任和依赖。
但是在不断强调破案率提高,和犯罪率下降的人为要求中,是否会因为为了体现一方政绩,而不得不迅速破案、结案,这似乎是一对矛盾,可是当人们在翘首以待公正文明执法的理性时,当然对人性的关怀,和所体现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念,并非就可以因此而抛弃。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