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对如何具体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作出了具体部署。
《纲要》是一个宏观性的意见,税收政策如何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而税收制度是按税种设立的,不可能有单独的科学技术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都散见于各个税种的税收法规之中。
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几乎所有税种,但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一、现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 1.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 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对软件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税。(先是按简易办法征6%,后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超过6%的即征即退,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
•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增值税。
• 计算机软件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原为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 其他一些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05年底已到期(如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科普出版物先征后返)。
• 2.其他优惠政策
•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营业税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原规定由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除上述程序外,还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规定要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三)关税
•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关税。
•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
(四)企业所得税
• 1.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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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企业所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弥补亏损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是三年内免税,后两年减半缴税)
•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促进创新的优惠政策
• 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财工[1996]41号)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免企业所得税。
•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区域性优惠政策
•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间接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 对国内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五)个人所得税
•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 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高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
• 增值税不利于高附加值的科技类企业的发展
• 税收政策倾向大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我国绝大部分科技企业是中小企业;
• 中小企业最有活力。
(二)鼓励企业创新缺乏有效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只对结果不对创新过程;
• 只对企业,不对项目。
(三)优惠方式存在问题
• 受税收制度的制约,所得税优惠多,流转税优惠少,只有盈得企业才能享受,没有雪中送炭。
• 所得税优惠以税率优惠为主,没有采取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延期纳税、亏损结转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优惠方式。
• 个人所得税税边际税率高,制度不完善,无法体现促进人力资本的政策。
(四)税务部门管理难度大
• 高科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难判定;
• 即征即退使增值税管理难度加大,零税负增多;
• 税收管理还需改进。
三、国外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的税收优惠政策
• 削减电子产品的进口关税;
• 所得税免税(5年以上);
• 对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高科技企业的,长期资本利得免税,红利收入免税;
• 合并纳税、延期纳税;
• 亏损结转时间长,可后转也可前转,有的甚至10年以上;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通过加速折旧等鼓励企业利用高技术成果;
• 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吸引人才;
• 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
四、纲要中的配套税收政策
• (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三)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
•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
•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 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